今審殺童死刑修法 法務部提4點質疑:法制面有研酌餘地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31日將審查殺害未滿12歲以下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等修法案,而法務部書面資料在昨晚曝光當中列出4大不宜修法理由引來外界關注。法務部修正後今提出修正版書面報告,改稱提案與現有法律有重疊之處,法制面仍有「研酌」餘地;至於殺童罪經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一案,則建議不增訂。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午審查國民黨立委徐志榮中華民國刑法第77條及第27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與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之1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政務次長明堂等人列席。提案主要訴求爲嚇阻殺童案再度發生,研擬殺害未滿12歲之兒童,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而對於立委提案內容,法務部就現行法規實務運作,提出4點質疑:

1、現行法律對於殺害少年及兒童的犯罪,已有加重刑罰規定

2、修法草案可能限縮法官量刑空間,對於犯罪情節特殊的案件,恐有情節輕判罰重、無裁量空間的問題

3、德國日本刑法殺人罪章規範方式與我國相同,沒有以被害客體爲少年或兒童,另訂較重的法定刑規定。

4、近年隨機殺人案件如臺南湯姆熊割喉案、北市北文化國小殺童案之被告均判無期徒刑,北捷隨機殺人案被告判處死刑,實務運作與立委提案的增訂條文法定刑爲死刑、無期徒刑相同。

法務部報告指出,因提案與固有法律重疊,在法制面仍有研酌餘地;若要增訂修正條文,法務部建議,「殺未滿12歲之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立委徐志榮提案,殺童罪經判處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法務部認爲,增訂不得假釋,不僅與歐洲人公約第3條「禁止酷刑」及歐洲人權法院見解相違,也破壞刑罰平等原則;且受刑人因出獄無望,將導致監獄無法發揮矯正教化功能,對獄政管理產生重大負面影響,不建議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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