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門口看到毒品入屋查扣 檢方:未聲請搜索票不起訴

桃園市35歲邱姓男子今年4月在住處被檢舉妨害安寧員警到場查出毒品,但檢方認爲違法搜索,沒有效力不起訴。(賴佑維攝)

桃園市35歲邱姓男子今年4月在住處被檢舉妨害安寧,警方獲報到場,邱男開門時被警察看到毒品吸食器,因此入內搜索,查到毒品殘渣袋、吸食器。但檢方認爲,警方未申請搜索票,也未告知對方有權拒絕搜索,使「搜索令狀主意」形同虛設,認定扣得物品證據能力,給予不起訴處分

據瞭解,桃園警分局員警4月26日接獲檢舉,指邱姓男子妨害安寧,警方上門時,邱男開門後,員警看到門內吸食器,因此要求入內。但員警卻未告知是要入內搜索,也未說明對方有拒絕的權力,事後纔在派出所補籤自願受搜索同意書

檢方認爲,員警雖然起出吸食器、殘渣袋,但過程刑事訴訟法不合,根據同意搜索規定,員警需出示證件,並告知被告有拒絕搜索的權力。而根據員警說法,邱在現場有時候說好,有時候說不好,顯與明示且自願性之同意不同。

檢方說,學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的證據,有如毒樹,後續找到的證據,也如同毒果,雖然是英美法制理念,我國並未引用,但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採取相對排除理論。

檢方指出,員警違法搜索,取得的自白、檢體尿液等證據,均無證據能力,排除這些後,難認邱男友施用安非他命證據,給予不起訴處分。

不過消息傳出,基層議論紛紛,有人認爲此處分一出,以後民衆檢舉鄰居吸毒,通通不要查辦,否則都是違法搜索。但檢察官喊冤,認爲員警應該補齊法律要求條件,如經過檢察官開搜索票等,否則只會人民權利會受到壓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