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車左轉擊落對向機車 騎士控「騎40」筆錄遭施壓更改!警方迴應了

記者張君豪臺北報導

媒體報導,臺北市大安分局警備車2019年11月25日因值勤在路口轉彎與騎士發生車禍造成騎士重傷送醫,騎士投訴,負責車禍調查中正二警分局交通分隊要求受傷騎士更改筆錄關鍵內容「當時騎車速度」,指控警方高層施壓,造成車禍鑑定結果調查不公

▲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警車未依規定燈號違規左傳,但直行騎士車速也明顯過快。(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警車未依規定燈號違規左傳,但直行騎士車速也明顯過快。(圖/記者張君豪翻攝)

10日上午,北市中正二警分局發表澄清聲明,表示該車禍發生後,警方調閱路口監視器,發現受傷騎士的行車速度「明顯」高於他所指稱的40公里時速,警方爲求慎重調查纔派員再度詢問,但騎士堅持「時速騎40公里」,警方並未更改筆錄內容,裁定結果依車鑑會爲主,報導內容與事實不符。

中正二警方表示,經過轄區交通分隊調查,駕駛大安警分局車號AGL-7810警車的蕭姓警員在2019年11月25日10時10分許行駛於辛亥路3段北往南欲左轉辛亥路3段157巷時,疑未閃燈鳴笛,同時未依標誌指示左轉,當時南往北直行辛亥路3段之普通機車綠燈直行發生對撞

中正二警分局交通分隊員警調查這起車禍,詢問董姓騎士第一次筆錄時,騎士自稱行經路口的時速約40公里,但交通分隊長在審覈卷資料時,發現民間警局錄影監視器,董姓騎士車速應該遠遠超過,警方基於調查車禍權限慣例,處理員警必須再向董姓騎士確認車速,因董民堅稱自身速度無誤,無須修正筆錄內容,受理員警尊重其說法,從頭到尾也沒變更過筆錄內容,調查過程更無長官施壓。

中正二警方表示,由於該案司法程序法院委託車鑑會做肇因鑑定,車鑑會鑑定結果爲蕭姓員警駕駛警備車「違反禁止左轉標誌違規左轉」爲肇事主因,董姓駕駛普重機「超速行駛」爲肇事次因。但車鑑會發現董姓騎士車速過快,明顯與他自身供述行車速度不相符,車鑑會是自行調查判定受傷董男當時騎車速度超過70公里,故須負擔部分肇事責任,車禍兩造對車禍鑑定過程有疑義都可再透過交通法庭進行申訴;中正二警方澄清絕無護短或施壓關說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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