鏡電視7大股東涉僞造文書、洗錢 立委轟NCC瀆職

立委陳椒華告鏡電視7股東。(陳志賢攝)

立委陳椒華告鏡電視7股東。(陳志賢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6月28日強行通過鏡電視上架案,但以「附帶停止條件」要求鏡電視股東簽署「不得轉讓股份」切結書,但立委陳椒華日前依據錄音檔爆料,指控鏡電視大股東有轉售股權、人頭代持的狀況,15日到臺北地檢署告發鏡電視大股東裴偉、陳泰銘、陳致遠、蘇永平、祝文宇、葉國一、陳進財7人涉犯《刑法》僞造文書罪、《稅捐稽徵法》、《洗錢防制法》。

立委陳椒華告鏡電視7股東。(陳志賢攝)

立委陳椒華告鏡電視7股東。(陳志賢攝)

陳椒華批評,告發鏡電視這些人頭代持股東犯罪,本應是NCC主委陳耀祥該做的事情,公務員在職務上發現違法行爲,依法就應告發移送,但在鏡電視案,陳耀祥放水護航、怠忽職守。陳椒華認爲,她8月7日開完記者會當天,NCC仍然不願調查,還以新聞稿表示「已收到該公司全體股東切結聲明」,完全是腐敗透頂。

陳椒華呼籲檢察官嚴辦此案,並表示先前已有立法委員認爲北檢故意擺爛,不敢查鏡電視案,她提交這些事證,期盼北檢的檢察官要能夠實現公平正義,不能屈從於上意及執政黨的壓力,要能依法追究裴偉、陳泰銘、祝文宇7人的刑事責任,懲處不法。

陳椒華說,自始就是人頭股東的祝文宇、蘇永平、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陳進財2022年10月前後就已經賣掉鏡電視的持股,但他們卻多次向NCC提出不實切結書、回函,向NCC表明他們仍然是鏡電視股東,這都已涉嫌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另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和陳進財4人透過裴偉帳戶進行股權買賣,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和洗錢防制法罪嫌。

陳椒華指出,裴偉、陳泰銘、陳致遠、蘇永平、祝文宇、葉國一、陳進財7人的犯罪事實跟證據,包含錄音檔、錄音譯文、NCC的委員會議記錄等均已整理在內,會一併呈檢察官調查。

陳椒華強調,NCC從頭到尾不敢查金流,就是心虛,就是瀆職,NCC不查就請檢調好好查清楚。此外陳椒華表示,臺鋼集團是不是有大筆金流進入裴偉帳戶,再流入賣股的股東,也會請檢調徹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