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鵬大火6勇消犧牲卻無重判 基層失望

一審法官以六人在大火後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且賠償完畢,及被告偵查中自白及證據,改以簡易判決。依簡易程序規定,科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的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爲限;最終六人僅判三至八月徒刑,並獲二至三年緩刑。

外界質疑「從輕發落」,桃園地院說,被告六人認罪及後續賠償補救,與被害家屬達成和解,犯後態度良好,法官認爲被告等人經此次審判程序後,應能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其等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爲適當,改依簡易程序予以緩刑。

不過有法官認爲,此作法雖然符合簡易程序規定,但不符合社會期待,由法官自行承擔。

桃園市消防局昨表示尊重判決,但基層普遍無奈,不少人對判決結果感到心灰意冷,認爲當時罹難消防員犧牲生命相當不值,就算重判也喚不回生命,廠方應受到該有懲處纔對。

桃園地檢署說,當時消防局獲報火災發生,派出多輛消防專業車輛及多名消防員到場,並有七名消防員入室救災,不幸造成六名消防員罹難,事後家屬身心傷痛難以彌補。

桃檢認爲,法官未考量被告六人未以不燃材質構制風管並自九樓貫穿至一樓、擅自建築違章建物、破壞消防區畫,長達十四年未按時清潔排熱風管等嚴重過失行爲,才導致六名消防員及二名泰籍移工死亡,重大危損整體消防體系及對社會安全危害甚鉅。一審僅判三至八月不等有期徒刑,及公益金五萬至五十萬元不等,與過失行爲所造成危害顯不合比例原則,有輕縱之嫌,檢察官將盡速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