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與人妻親暱挨告 人夫另控警取得筆錄泄密獲不起訴

北檢。(本報系資料照)

陳姓男子發現與黃姓警官與他離家多時的妻子與搭肩牽手,當街大打出手,事後陳男黃員求償勝訴後,指控黃員在案件訴訟時,提出警詢筆錄證據,涉嫌泄密罪,臺北地檢署調查認爲,黃罪嫌不足,28日將黃員不起訴。

據瞭解,黃員過去任職臺北市警局派出所時,和在轄區內擺攤的陳姓男子夫妻熟識,2014年陳妻丈夫爭吵後離家出走,2015年6月,陳男到基隆市小吃店用餐時,碰巧遇上失聯多時的妻子,但她身旁竟是黃員。

陳男上前質問,並與黃員拉扯,陳男右手胸前多處挫傷,事後向黃提告求償醫藥費精神撫慰金共15萬元。高院判黃敗訴,須賠陳1萬916元確定,但陳男在訴訟過程中發現,黃員委託律師遞交的訴狀中包括警詢筆錄,懷疑黃泄密,向廉政署檢舉。

黃辯稱,訴訟資料都委由律師處理,不清楚筆錄來源,律師則以保密義務爲由,拒絕證言,廉政署以查無犯罪嫌疑結案,陳男再向北檢提告,檢方認爲,黃員及律師只是筆錄的收受署,並非泄密罪處罰對象,且該筆錄也只是用來作爲訴訟攻防證據,亦與泄密無關,將黃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