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護車闖紅燈撞機車 法院認救護車未減速判有罪定讞
▲救護車闖紅燈撞機車,司機遭判有罪定讞。此爲示意圖,與當事人無關。(圖/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臺北市民營救護車周姓司機,2016年2月間載送一名癌末患者安寧返家時,行經臺北市重慶北路、哈密街交叉口時,開警笛、警示燈後,闖越紅燈,但不慎與周姓騎士騎乘的機車對撞,機車上2人手腳多處擦傷。周姓司機被提起公訴,一度獲判無罪,但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司機「號誌紅燈時未減速進入路口」,改判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本案發生於2016年2月間,上午9時許,周姓司機駕駛民營救護車,車上載了肝癌末期的朱姓病患安寧返家。救護車沿着哈密街,來到臺北市重慶北路3段交叉口時,由於正值上班時間,重慶北路8線道上車輛熙來攘往,司機打開警示燈、鳴放警笛,打算闖越紅燈。但就在即將通過路口時,一部機車從車陣中竄了出來,與救護車車頭相撞,機車上一對夫妻當場摔倒,手腳多處擦傷。兩夫妻不滿,對肇事司機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罪的告訴,司機遭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審理時,司機辯稱自己開警示燈、鳴放警笛,一般用路人應禮讓優先救護車通行,所以自己沒錯,一審法院採信,判處司機無罪。檢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卻做出逆轉判決。
高院首先檢視司機開警示燈、鳴放警笛的時機是否恰當?經調查後,認爲當時病患已經癌末,再加上是農曆年前幾日,依照傳統習俗,家屬都不希望病患在醫院中過年,所以救護車依法執行安寧返家任務,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臺北市救護車警鳴器使用時機相關規定》,合法有效。
但高院根據鑑定報告,認爲肇事主因雖然爲機車未禮讓值勤時的救護車先行,但肇事次因乃因「司機駕駛救護車搭載病患,號誌紅燈時未減速進入路口」,因此高院認定司機未善盡注意義務,仍有過失,逆轉改判有罪,處拘役30日,得易科罰金3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11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