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三振」不一定關? 林美娜:中檢神邏輯該給交代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爲嚇阻酒駕,法務部頒佈「三振條款」,規定5年內3犯酒駕者必須入監服刑,此規定卻造成監所人滿爲患問題臺中檢方決定放寬標準易科罰金,引發反酒駕團體抗議中央政府施政沒有邏輯,認爲法務部及臺中地檢署須給民衆一個交代

各地檢署對酒駕再犯者發監寬嚴不一,造成部分受刑人「鑽漏洞」遷戶籍躲避入監服刑的情形發生,法務部2年前與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議統一酒駕累犯者發監標準,訂出酒駕「三振條款」,規定酒駕犯5年內三犯酒駕必須入監服刑,原則上不準易科罰金。

臺灣酒駕防制社會關懷協會秘書長林美娜表示,臺中市多年來是國內酒駕肇事排名之冠,沒有任何一個人活該因爲酒駕肇事而死亡、重傷或造成家破人亡,當社會各界致力提醒民衆在開心飲酒之餘不要酒駕發生悲劇時,臺中地檢署卻做這樣動作,對於防酒駕運動真是一大傷害。

針對監所人滿爲患問題,林美娜建議,政府應考慮將適當的蚊子規畫作爲短期監獄所,讓酒駕或其他輕犯者得到適當處罰,而非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減少監所人擠人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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