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少年摩鐵性行爲!變態國道警察慘了 判刑3年4月再賠80萬

揪少年到摩鐵發生性行爲,變態國道警察慘了,不僅判刑3年4月,還要再賠8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時任國道警察的男子阿國(化名)遭指控,2022年經由網路認識識未滿14歲的少年,將他帶到一家汽車旅館房間內,阿國竟以生殖器及手指,對他做出性交行爲,並在過程中以手機拍攝性影像,不法侵害少年的身體健康權、性自主決定權、貞操權及隱私權,導致少年身心受創,少年的父母憤而提告求償200萬元。

法院審理,少年的父母指控,兒子因阿國所爲,讓他精神十分痛苦,身爲父母的他們除憂心兒子的身心狀況,還需陪同兒子對抗內心創傷,他也也是同樣受到侵害,精神也相當痛苦,並且情節重大。因而訴請阿國賠償精神慰撫金,應給付給兒子100萬元,父母各50萬元。

阿國辯稱,此案的刑事判決,認定他對少年做出的性交行爲,並未違反少年的意願,因此少年的父母對年的監督權,並沒有受到實質損害。

法官考量,阿國刑事判決部分,被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爲性交罪及公務員拍攝少年性影像罪,從一重論對於未滿14歲之男子爲性交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

法官認,阿國故意侵害少年性自主人格權、貞操權,造成少年身心受創,妨害其身心健全發展,侵害情節堪屬重大,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阿國自應對少年所受精神上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而少年的父母對於未成年兒子,負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而阿國所爲已嚴重影響少年身心發展,父母除需陪同面對此痛苦,自身也同樣遭受痛苦,且需付出更多心力關懷、陪伴、輔導,並重建正確的性觀念、如何保護自己不受侵犯等。

日前依法宣判,阿國應賠償少年,以40萬元爲適當,並賠償其父及母,以各20萬元爲適當。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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