櫃買修正重訊相關規章 強化召開法說會頻率及品質

爲提升上櫃公司對投資人關係管理之重視,櫃買中心前已逐步修訂重大訊息處理程序,陸續增加除文化創意業、農業科技業、生技醫療業、以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櫃之上櫃公司、第一上櫃公司或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6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等6類公司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外,其餘上櫃公司每3年應至少召開一次法人說明會之規定。今爲增加上櫃公司與投資人溝通之管道及頻率,爰修訂相關規章,自114年度起,全體上櫃公司至少應於中華民國境內自辦或受邀參加一次法人說明會。

櫃買中心進一步說明,上櫃公司舉辦法人說明會除能直接向投資大衆說明公司營運狀況及整體產業發展、傳達企業理念與經營方針外,更能提供投資大衆表達意見及與公司雙向溝通之機會,使公司之價值得以讓投資人發現。櫃買中心爲協助上櫃公司瞭解法人說明會之運作方式與效益,已編制「上櫃公司辦理法人說明會參考問答集」,並置於櫃買市場業務宣導網站(上櫃/興櫃公司/債券發行人專區>上(興)櫃公司文件下載>問答集),提供上櫃公司辦理法說會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