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疫苗禁指定 未列指揮中心退場機制

自明年1月1日0時至1月31日止,搭乘自大陸4個直航航線,及金馬地區民衆春節交通專案之來臺旅客,入境時須於機場(或港口)PCR檢測。(範揚光攝)

衛生福利部29日預告修正「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但對指揮中心退場機制卻付之闕如,前疾管局副局長施文儀直指,指揮中心遲遲不退場,是拿着疫情來壓迫老百姓,應將退場機制明訂在「傳染病防治法」中,避免用嚴刑峻法套住人民,該退場就退場,才能讓人放心。

爲銜接明年6月30日結束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衛福部着手修正「傳染病防治法」。指揮中心宣佈與病毒共存多時,邊境也已開放,但卻遲遲不退場。施文儀指出,政府應與各界共同討論,不該淪爲一言堂,指揮中心該退場就退場。

另現行傳染病防治法第27條明定,疫苗基金中的捐贈收入「不得使用於指定疫苗之採購」,修正條文調整爲「捐贈人指定採購疫苗者,不得指定疫苗之廠牌及種類」。中華民國防疫學會理事長王任賢質疑,每個疫苗廠牌的價格不一樣,哪有道理是隻能捐錢,不能指定內容?

不過,施文儀則認爲,過去王詹樣基金會捐贈肺炎鏈球菌疫苗均未指定廠牌,由政府依衛福部傳染病防治諮詢會建議採購,但新冠疫情期間民間單位指定捐贈BNT疫苗,可能讓執政者感覺「被架着走」,纔會有此條文修正。他認爲疫苗是專業問題,禁止指定廠牌的方向正確,可避免混亂的局面。

而修正條文第44條是針對第一到三類傳染病患者「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或處所施行隔離治療」。王任賢認爲加上「處所」二字是正確的,符合新冠肺炎確診者居家照護和集中檢疫所做法;但「指定」二字不妥,因爲治療屬於地方權責,中央沒有指定的權利,應改爲「地方政府認定或審定」。

國內第三波疫情持續延燒,昨新增2萬7220例本土個案,較上週五增加8255例、上升約43.5%;另新增193例境外移入個案、34例死亡。

而自明年1月1日0時至1月31日(航班表定抵臺時間)止,搭乘自大陸4個直航航線,及金馬地區民衆春節交通專案之來臺旅客,入境時須於機場(或港口)PCR檢測,桃園機場已在入境管制區內架設好採檢區,供旅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