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艦上尉隊長把軍艦當炮房遭撤職 打贏行政訴訟原因曝

海軍一六八艦隊左營軍艦田姓上尉輪機官兼隊長,4年前在寢室飲酒還與女部屬性交,左營軍艦懲罰人事評審會決議撤職、停止任用1年,田提訴願,國防部駁回。田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爲懲罰未經職務編階爲少將以上的權責長官組成懲評會決議,不合法,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海軍一六八艦隊上訴確定。

田原爲左營軍艦尉輪機官兼隊長,2020年4月11日晚間10點多在寢室內喝酒,翌日凌晨還與女部屬發生性關係。一六八艦隊接獲通報後調查,查證飲酒、違反性別分際屬實,因此左營軍艦於同年5月5日召開懲評會,決議田撤職,停止任用1年。

田認爲若要撤尉級軍官的職,應籤奉有撤職權責的少將階級主官(管)指定,並於懲評會決議完成後,籤奉有撤職權責的少將階級主官(管)覈定。田指他的懲罰僅由上校階主官覈定,違反國防部解釋令。另外被控強制猥褻、乘機性交部分,「沒有實證」,還說是女下士摸他的下體、爬上他的牀,他才與對方性交。

田說,如果他有強制猥褻、乘機性交犯行,何以女方之後還一起打麻將、外出,可見女下士的說法不合理,一六八艦隊沒好好調查就撤他職,處分違法。他認爲,因被認定違反性別分際而被函送憲兵隊,案子應待刑事判決出爐才懲罰,更況女下士只記大過2次,他合意性交卻落得撤職下場並不公平。

北高行更一審認爲,依懲罰法規定「調查結果認爲有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罰薪或悔過懲罰之必要時,應由主官編階爲『上校以上』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召開評議會決議之」,因須召開懲評會評議是否施以「撤職、降階、降級、記大過、罰薪或悔過」等懲罰的種類,輕重有別,受罰的軍官、士官、士兵軍階互異,懲罰權責劃分表因此劃定權責長官,並非只要主官的軍階是「上校以上」,即可不問處罰對象的軍階、處罰種類而認有組成懲評會權限。

更一審認爲懲評會的組成爲不合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懲評會決議的處分即不適法,訴願決定未糾正也不合法,因此判田的聲明有理,應准許。但更一審也指出,海軍一六八艦隊應踐行合法的懲罰程序,以認定田應否受罰及懲罰種類;最高行政法院認同更一審見解,駁回軍一六八艦隊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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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軍一六八艦隊左營軍艦田姓上尉輪機官兼隊長,4年前在寢室飲酒還與女部屬性交。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