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攔車潑酸毀容 願賠800萬仍判刑4年2月定讞
▲恐怖情人攔車潑酸毀容,判刑定讞。此爲示意圖。(圖/123RF)
桃園男子黃季堯,不滿女友提分手,2017年間預先將硫酸、菜刀等兇器藏進機車行李箱中,騎車衝撞女友的汽車,逼女友下車後,持硫酸潑灑女友頭臉身體,被害人逃到便利商店才倖免於難。黃男在法院審理期間,承諾賠償800萬元,但不被接受。最高法院審理後,採信更一審見解,將他判刑4年2月定讞。
判決指出,黃男(38歲)與黃姓女友曾同居,但女方打算分手。而案發於2017年11月12日,上午8時許,黃男預先將硫酸、菜刀、鐵錘及斧頭等兇器,藏進租來的重型機車裡,接着騎車尾隨女友的汽車。到了桃園市楊梅區某處,黃男加足馬力衝撞汽車,女友隨即停車,下車查看。黃男也上前要求複合,2人在路上發生嚴重爭吵。
女友仍斷然拒絕複合,黃男心生不滿,拿出預藏的硫酸朝女友潑灑,女友頭臉、身體四肢均遭潑灑,哀號躲進附近的便利商店中求救,黃男則騎機車逃逸。女友送醫後撿回一命,但臉部、身體均遭嚴重灼傷,歷經多次手術,至今仍不敢出面見人。而檢警單位事後循線逮捕黃男,並依照殺人未遂罪嫌,對黃男提起公訴。
一二審法院均依照傷害罪將黃男判刑4年2月,案經撤銷發回,高等法院更一審期間,黃男否認犯案,辯稱當時是「不小心潑到」,並無傷人故意。但被害人不接受,認爲黃男機車中還有其他兇器,足見殺人意圖明顯。另外黃男也當庭承諾,願意賠償800萬元給被害人,請求原諒,但被害人也不接受。更一審最後仍將黃男判刑4年2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29日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