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機位被樓下鄰居佔用,婁底女業主無法入住起訴索賠11萬!鄰居:我的也被佔了
11月19日,婁底某小區19樓業主李女士(化名)向瀟湘晨報反映,在未經她允許下,18樓的業主將空調外機安裝在了她家的機位上。多次協商未果後,她將對方等起訴,要求拆除該外機,並賠償相關損失約11萬元。目前該外機已拆除,但對於法院判決賠償3000元等,她表示不服,會繼續上訴。
18樓業主張女士(化名)表示,當時15、16、17樓業主都把外機安裝到了上一樓家機位上,17樓告訴她可以往上裝,她以爲沒問題,也就往上裝了。事後李女士要求拆除,她發現這樣一來自家外機就沒地方裝了,大家多次協商未果。目前各家外機都恢復了原位,對於李女士的賠償訴求,她表示很不理解。
樓上業主:樓下佔用空調機位,協商未果後起訴
11月19日,婁底李女士(化名)向瀟湘晨報反映,自己常年在外地工作,2020年購買了婁底某小區19樓的一套房子,打算在2022年送給母親。2022年9月,她安裝空調時,發現18樓將空調外機安裝到了她家的機位上,於是向其協商,但並沒有解決。之後又尋求物業、街道等單位協商,也沒有解決。
李女士介紹,此後她又聯繫18樓業主,但一直沒聯繫上,於是在2024年初將對方和物業公司、開發商起訴,要求拆除該外機。同時,她認爲由於樓下佔用空調機位,導致自己無法安裝空調,因而無法使用房屋、無法利用房屋產生收益,近2年該房屋收益按有關標準約10萬元。自己從外地往返處理此事等亦產生費用,要求所有被告賠償相關損失共計約11萬元。
李女士表示,近日,此案在訴訟中時,樓下業主就把外機拆除了。10月份此案判決,樓下業主賠償她經濟損失3000元。她不服有關損失費等的判決,會繼續上訴。
樓下業主:樓下也佔了我的,夾在中間沒辦法
隨後,瀟湘晨報記者聯繫到18樓的張女士(化名),她介紹,當時15、16、17樓業主都把外機安裝到了上一樓家機位上,17樓告訴她可以往上裝,她以爲沒問題,也就往上裝了。
張女士介紹,李女士發現後要求拆除,她發現這樣一來自家外機就沒地方裝了,“樓下的往上裝,樓上的往下裝,我夾在中間,沒辦法了。”大家多次協商未果。今年法院介入後,她將裝在樓上的外機進行了拆除,樓下幾家業主也都把外機恢復了原位。對於李女士的賠償訴求,她表示很不理解。
法院:雙方應處理好鄰里關係,和諧相處
李女士向瀟湘晨報記者提供的此案判決書顯示,今年10月,此案判決。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認爲,原告與被告張女士的房屋上下相鄰,雙方應當按照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處理相鄰關係,和諧相處。被告張女士裝修房屋,營造舒適的生活環境,雖屬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也不能越過正當合理的限度,並且應當積極預防和避免對相鄰他方造成不利影響。
根據原告與被告張女士的房屋所在樓棟的軸立面圖,外牆空調位實圖,該棟樓01型房北面次臥空調機位設置於臥室飄窗下方而非飄窗上方。被告張女士未經原告同意即將空調外機安裝於飄窗上方,實質上侵佔了設計上應歸原告使用的空調機位。並且,在原告多次要求移除相應空調外機,且被告物業公司亦明確告知其應移除空調外機的情形下,被告張女士仍拒不移除,被告張女士的行爲有違善良風俗,在客觀上也導致原告未能如期入住,且爲處理此事往返奔波,給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被告張女士的行爲已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移除空調外機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的民事侵權責任。鑑於被告張女士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已將空調外機移除,對於原告要求移除空調外機的主張本院無須再予處理。
至於原告主張的經濟損失,案涉空調機位被佔並不會必然導致原告房屋無法使用,而律師代理費亦非原告必要的開支所需費用,且原告主張的損失明顯過高,根據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由被告張女士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被告物業公司、被告開發商均未對原告實施侵權行爲,原告要求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於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依照《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張女士賠償原告經濟損失300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瀟湘晨報記者於廣強
(來源:瀟湘晨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