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門口衝突遭黑幫持彈簧刀捅死 國民法官庭判兇嫌無期徒刑

桃園市一名余姓男子去年11月間與友人到中壢區KTV歡唱,在門口與另人起衝突,雙方大混戰,衝突中遭陳姓幫派成員持彈簧刀捅死;桃園地院自本月9日展開3天國民法官庭審理,今宣判被告陳男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0月;又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警調查,犯案的陳男及其友人,與余姓死者及其謝姓友人互不相識,去年11月19日凌晨分別在中壢區凱悅 KTV不同包廂內消費。同日清晨6點10分許,陳男在凱悅KTV大門口前,誤認謝姓友人以「衝三小(臺語)」等語挑釁,先以右手揮擊謝的頭部,經謝以右拳反擊,陳男取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朝謝的頸部、頭部揮擊數次,造成謝受有臉部及右側後胸壁表淺損傷。

對此在旁的余男見到友人遭攻擊,急忙上前阻止,將陳男推倒在地,陳男起身後手持同一把彈簧刀,往余男左側下腹、左側胸部,各別猛力刺擊1下,余男因心臟左心室、心尖遭彈簧刀刺穿,胸腔內大量出血約1950毫升,當場死亡。

經桃園地院國民法官庭審理,認爲陳男攻擊謝姓友人部分,陳男就客觀事實坦承不諱,經國民法官法庭調查現場監視錄影等事證,認定被告並非以具高度可能致命的刺擊方式攻擊,此與謝受傷狀況均爲皮膚表淺傷勢情狀一致,認陳男攻擊謝的行爲,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至於攻擊余姓死者部分,陳男就客觀事實坦承不諱,但否認有殺人犯意。國民法官法庭調查卷內事證,依被告攻擊的動作、部位、深度,確認被告刺擊余男力道之猛,幾近將彈簧刀的刀刃完全刺進余男腹腔、心臟位置,且該彈簧刀刀鋒尖銳,刀刃帶有部分鋸齒,可使人體臟器受有嚴重傷害,具有高度死亡可能,認被告基於殺人犯意攻擊余男,認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國民法官法庭觀察現場監視畫面,依被告攻擊余男後,丟棄彈簧刀,撿拾散落包包、拖鞋,再從容搭車離開,且無酒醉行爲態樣,認被告行爲時並無因酒醉致其辨識能力或依辨識而行爲能力顯著降低,故不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仍在前案販毒刑期假釋期間,僅因一句不確定的挑釁言語,恣意持刀傷害謝姓友人,更僅因余姓死者護友心切,即予刺殺,完全視他人生命爲無物,天理難容。考量被告犯後否認殺人犯行、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表示無法原諒被告,認有將被告永久隔離於社會之必要,故就傷害謝姓友人部分量處有期徒刑10月;就殺害余姓死者部分量處無期徒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桃園市一名余姓男子去年11月間與友人到中壢區KTV歡唱,在門口與另人起衝突,雙方大混戰,衝突中遭陳姓幫派成員持彈簧刀捅死。記者周嘉茹/翻攝

桃園市一名余姓男子去年11月間與友人到中壢區KTV歡唱,在門口與另人起衝突,雙方大混戰,衝突中遭陳姓幫派成員持彈簧刀捅死。記者周嘉茹/翻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