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鄭文燦涉貪2800萬交保 昔日部屬凌晨籌措保釋金
記者沈繼昌、柯沛辰/桃園報導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桃園市長任內收賄被起訴,檢方建請法院量刑12年。桃園地院28日漏夜詢問11名被告,凌晨1點30分裁定鄭文燦28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目前鄭文燦等候交保中,昔日部屬正在籌措保費。
▲鄭文燦涉貪案5人交保,桃檢3名檢察官步出法院不發一語。(圖/記者沈繼昌攝)
至於桃檢主任檢察官呂象吾、檢察官陳嘉義、公訴檢察官邱健盛等3人,稍早步出法院不發一語。
桃園地檢署27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將鄭文燦及10名共犯提起公訴,並對鄭求處12年有期徒刑。由於鄭文燦已被押47天,同案被告廖俊鬆、廖俐廷及廖家興父子、侯水文等人也在押,因此全案移審後,由桃園地院審理是否續押。
8月28日凌晨,地院陸續裁定廖俊鬆以110萬元交保、廖家興60萬元交保,廖力廷25萬元交保、侯水文以205萬元交保、鄭文燦2800萬元交保。
▲鄭文燦收賄案,涉案5人全部交保。(圖/記者沈繼昌攝)
桃園地院說明,被告鄭文燦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爲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衡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及鄭文燦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綜合研判,足認其有傾力逃匿境外以規避審判及刑法執行之主觀動機甚強、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
不過,地院考量被告涉案情節、逃亡之可能性、本案侵害法益之程度,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等情,經合議庭評議結果,認現階段命被告以新臺幣2800萬元具保,並予以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並禁止對同案被告、證人等人接觸,應足對被告產生相當之拘束力。
桃園地院指出,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本院參以被告與共犯間陳述雖有歧異,惟卷內有客觀之監聽譯文、市府會議紀錄等證據可佐。檢察官偵查完備後提起公訴,已清楚指出被告本案涉犯罪嫌之範圍,且提出相當之證據足以佐證,嗣後法院審理時,共犯或證人之證詞倘有翻異,亦屬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