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政府罔顧法治 違憲限制退將言論

(圖/臧幼俠提供)

退役少將臧幼俠8月赴港,因未迴避聆聽「大陸地區國歌」,被以違反《兩岸關係條例》第9-3條「妨害國家尊嚴」爲由,遭祭停領75%月退俸5年並追繳勳章重懲。令筆者憂心中華民國法治發展,分述如下:

一、對統一言論「觀點歧視」,那爲何不管制賴總統違憲臺獨言論?

《兩岸關係條例》第9-3條規定曾任少將以上軍職或政務副首長等,不得參與大陸地區政治性活動並向其旗徽歌等行禮唱頌之「妨害國家尊嚴」行爲。違者依第91條第6項可處停領或剝奪月退俸處分。筆者認此法明顯違憲:首先,該條對「退休」公務員課以如此高密度的忠誠義務,並以剝奪退休金作爲懲罰,有違比例原則。再者,將單純聆聽大陸地區「國歌」等同「妨害國家尊嚴」,已屬不當連結;且政府對言論採取差別待遇,更構成言論自由保障之大忌。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揭示:「就直接針對國家機關、政府施政或公權力之異議或反對言論,國家更應給予最大之保障。」臧君僅因與會聆聽「大陸地區國歌」即構成「妨害國家尊嚴」;反倒身爲總統之賴清德,負有最高憲法忠誠義務,其公然違憲主張兩國論,將臺灣陷入兵兇戰危的險境,已達到明顯立即危險,更具管制必要,其反倒暢所欲言,而毋受薪俸剝奪不利,此爲鐵打的「觀點歧視」。如今藍白合作已掌握國會多數,除應刪除此違憲條文,更應全面檢討《兩岸關係條例》、《反滲透法》等箝制自由的規定!

二、臧案爲言論自由試金石,司法機關應守護法治。

1991年終止動員戡亂,中共已不再是叛亂團體。今日國民黨已不再視共產黨爲敵對勢力,反倒「民主進步」黨,仍以戒嚴「民主退步」的思維箝制交流。

民進黨政府2019年以「國安威脅」爲由遣返武統學者李毅,今又以「妨害國家尊嚴」限制退將言論。北高行108年訴字第1948號判決在「27臺人赴陸工作案」即指出:「面對統戰措施……最佳迴應之道應系更民主、更開放。」然最高行政法院109年上字第1056號判決,卻以「國家安全之重大性與不可回覆性」之抽象危險,棄守人權保障。

臧案無疑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試金石,最高行政法院此際適用時應合憲性限縮,僅於言論已構成明顯立即危險始得適用。然矛盾者爲,倘行爲已達如此危險,依《刑法》內亂外患罪即得處理,彰顯《兩岸關係條例》第9-3條實爲疊牀架屋!

三、迴歸開放對話,建立互信基礎。

筆者猶記1991年擔任海基會首任秘書長時,本「中國、善意、服務」原則交流。今日兩岸情勢雖已丕變,但「中國、善意、服務」理念不應倒退。現任海基會秘書長羅文嘉10月21日表示:「可以透過更多健康有序、有自信的交流,分享臺灣價值,讓對岸理解臺灣真正在乎的是什麼、臺灣人的關鍵價值在哪裡。」

然當前民進黨動輒以「國家尊嚴」大纛限縮人民基本權,難道民進黨要展示的「臺灣價值」爲言論審查嗎?此正說明民進黨對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的民主法治毫無自信,更暴露其對人權自由信念主張之虛僞。

1972年美國大法官Marshall言:「對於不確定是否已達到最終和絕對真理的人來說,所有的想法,即使具強烈爭議想法,都是對持續進行政治對話的貢獻。」基此,民進黨應當將臺獨送回黨內神龕,以堅持民主法治,透過開放交流,邁向良制一國願景。(作者爲超國界法學教授、海基會首任秘書長、良制一國信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