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提公投綁大選 中選會:選務高度複雜、負荷過重
公投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4日審議《公投法》修正案,國民黨團在委員會祭出甲級動員,力拚「公投綁大選」相關提案送出委員會。據中選會送抵立法院的書面報告指出,公投綁大選,選務高度複雜,基層選務單位反應選務工作負荷過重,超過選務承載能量。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國民黨立委羅智強提案修正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應舉行公民投票期間,有全國性選舉時,應同日舉行。
中選會認爲,公投綁大選,選務高度複雜,基層選務單位反應選務工作負荷過重,超過選務承載能量。又公投投「事」,選舉選「人」;公投不綁大選,公投不會受到政黨或候選人競爭的影響,模糊公投議題焦點,混淆公投案意旨,投票結果能清楚表現人民的意志,展現人民的力量,且可讓選務機關有合理籌辦選務的時間,妥慎規劃投開票作業,因此仍以維持現行規定爲宜。
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則提案公民投票案經投票通過,明定權責機關於3個月內提出爲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若逾期未提出,權責機關之首長應立即提出辭職。
中選會認爲,重大政策類型繁多,實現或廢止所涉及程序步驟及所需使用時間長短各異,統一規定需於3個月內實現公民投票案的必要處置,「實際執行上恐有窒礙。」
中選會也提及,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或執行法律細節性或補充性規定有無違反或未符合公民投票案之內容,應如何認定,又由何機關認定,有待審慎考量。
而公投對立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拘束力,由原規定2年修正爲4年,中選會予以尊重。
至於民進黨立委吳秉叡等人提案修正公投法,增訂民衆進行公投案提案及連署時,應填具「國民身分證發證日期」。中選會指出,倘提案人或連署人於簽署提案人名冊或連署人名冊後,有補領或換領國民身分證情事,其發證日期不同,如作爲名冊查對刪除事由,或遽而認定提案人或連署人簽署有僞造情事,並非妥適。
中選會指出,該項資料非一般民衆常使用且記憶之資料,要求提案或連署時需填寫該項資料,恐增加民衆於參加提案或連署之困難,影響人民參與公民投票提案或連署之權利,是否增列,尚值審慎考量。
內政部則於報告說明,爲使公民投票得有理性討論之時間,規定公民投票每2年舉行1次以錯開選舉年。基於全國性公民投票與選舉同日舉行投票,選務複雜程度高,又如遇公投案件數過多時,選務機關之執行量能是否足堪負荷,以及會否影響選舉投票、開票作業,均須審慎衡酌。
內政部強調,考量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第19案有關全國性公投應與全國性選舉同日舉行之提案,公投結果業予否決,修正回覆全國性公民投票與選舉同日舉行投票,似與選民期待及意向並不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