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提國情報告即問即答 周萬來提「美、法經驗」說話了

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中時資料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將進行「中華民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及詢答模式之建議」專題報告,而稍早立法院秘書處的書面報告出爐。內文針對在野黨提案要求國情報告應即問即答,立法院秘書長周萬來在書面表示,依過去國民大會對總統國情報告之建言,實務上見有總統對代表之建言採綜合答覆的方式進行,美國及法國之國情諮文(演說)尚未見採即時詢答方式,未來我國國情報告是否採行不同的詢答模式,仍有待委員共識決定。

秘書處書面指出,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規定,立法院得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本屆目前已有臺灣民衆黨黨團、委員傅崐萁等52人及委員翁曉玲等16人針對總統國情報告相關條文擬具修正草案,周萬來表示敬佩之意。

不過內文接續寫出,衆委員提案與現行總統國情報告有所不同規範,即對總統國情報告發動之要件,除將得於每年集會時邀請修正爲應邀請,而與前述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用語「得邀請」不同;並明定總統對於前述每年集會的定期邀請不得拒絕。未來若照草案條文審議通過,則因同條第二項已明定總統應每年定期向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義務性制度設計,則第一項後段若再增訂總統不得拒絕等文字,「在文義上似有重複,惟仍尊重委員合議決定。」

另就國情報告送達立法院時點與進行期限一節,有國民黨立委翁曉玲等人修法提案主張總統應於限定時間內進行。如依此修法意旨,總統即有於該固定時間內進行報告之法律上義務。然有關總統至立法院國情報告之期程,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已明定其議程安排由程序委員會排定,委員提案限於特定時間進行國情報告,除可能與行政院應定期至立法院進行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的時間有所重疊,會否造成本院議事安排上的困難?

秘書處書面另說,若於限定時間內因遇國家緊急狀況等特殊情形,可能發生無法依法安排總統進行國情報告之爭議,亦有失本院議程安排上的彈性。是以,針對未來國情報告議程安排應否保持彈性以利本院因應當前國家情勢所需,均有待委員凝聚共識決定修法方向。

再者討論到國情報告之主題,憲法增修條文並未明定,而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以國家安全大政方針或總統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爲主。委員提案有將立法院邀請與總統主動諮請的國情報告主題修正爲一致,亦有將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主題擴及於重要政策議題。

秘書處表示,除或可參照美、法進行國情諮文及我國國民大會前已施行國情報告之經驗外,亦曾有學者認爲,總統的國情報告應以通案性事項爲宜,而不及於個案,以避免和行政院長的職權相沖突。由於2000年第六次修憲後,將國民大會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職權移由立法院行使,然至今尚未見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之實例。因此國情報告之主題範圍,是否能符合當時國家情勢需要的彈性需求,請委員審酌考量。

再就總統國情報告之詢答方式,委員提案或採依序即時答覆或採即時詢答,其定義與進行程序是否相同,有待討論以明確釐清。依過去國民大會對總統國情報告之建言,實務上見有總統對代表之建言採綜合答覆的方式進行,美國及法國之國情諮文之實施經驗尚未見採即時詢答方式,未來我國國情報告是否採行不同的詢答模式,仍有待委員共識決定。

周萬來最後於書面表示,基於行政幕僚的立場,尊重各位委員未來審議的結果,也會配合處理相關行政支援工作,以使立法院職權行使更爲順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