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訴願佔28.9%最多 僱主少給9元加班費慘罰2萬
▲今年前8月勞工訴願案件比約8成,其中勞基法案件有467件約28.92%佔比最高。(圖/資料照片)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今(26)日表示,今年前8月勞工訴願案件比約8成,其中勞基法案件有467件約28.92%佔比最高,其次爲勞保案件455件約28.17%居次,第三爲就服法也有375件佔23.22%。勞動部官員更進一步說,在勞基法案件中以加班費或時薪最容易引起爭議,最印象深刻的案例,是僱主因爲計算方式「1.33與三分之四」的差異,少給9元而遭罰2萬元。
根據勞基法第24條,若勞工每日工作超8小時,或兩週工作超過84小時,應給付加班費,值得注意的是,外界都以爲三分之四即爲1.33,以此計算加辦費,但其中可能差到1~2元不等,若加班時數越多的勞工,所受到的損失就會拉大。勞動法務司代理司長王尚志表示,在計算時都建議無條件進位。
王尚志指出,在處理許多勞基法訴願中,僱主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本應遭罰,但卻發現有許多僱主已給付員工加班費,卻因計算方式遭罰感到可惜。他強調,在這些案例中,較多以工讀生爲主,或是決心離職的員工檢舉較多。
而到底加班費該如何計算?依照月薪給付、時薪給付有不同的方式。若阿東爲月薪族,每月薪水2萬4,上滿8小時後,加班2小時,而其加班費需推算其時薪爲24,000÷240(每月30天x每日8小時),推算出時薪爲100。而阿東加班兩小時的加班費即爲100x4/3x2等於267元,若僱主若以1.33元計算,加班費則爲266元。
但由於勞基法規定,加班第三小時起的加班費計算爲三分之五,也就是100×5/3×1=167,總計若加班3小時,加班費爲434元,可僱主若以1.66來計算,最終3小時加班費就爲432元,因此,碰到月薪越高加班數越高的勞工,金額就會差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