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新修正上路!勞僱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 違者最高罰150萬

▲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案明訂勞僱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且須提供相對保障。(圖/花蓮縣政府提供)

記者王兆麟/花蓮報導

立法院今年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訂勞僱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已於今年8月2日正式施行。花蓮縣政府社會處提醒,僱主不得對經協商延後退休的勞工有差別對待,違者最高可罰150萬元。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4條原規定,勞工年滿65歲之前,僱主不得強制勞工退休。修法後,增訂年滿65歲之勞工,如經勞僱雙方協商同意後,得延後強制勞工退休年齡,鼓勵僱主繼續僱用高齡勞工貢獻經驗,也能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僱雙方有更進一步退休保障。若勞資協商不成,僱主仍可在勞工65歲時予以強制退休。

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說明,若勞工延後退休,因仍有工作事實,僱主仍應持續爲勞工加保勞保及職災保險,勞工也可以累積更多的勞保年資。舉例來說,勞工如在65歲符合勞保老年年金請領條件,勞工每延後退休請領勞保年金一年,勞保年金則可加給4%,最高可延後五年,總計加給20%,而勞工後續若持續工作,雖然已經不能再加給,但勞保年資仍能持續累積。在退休金部分,勞工就算已退休並已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若是再重返職場工作,僱主一樣須替勞工提撥6%勞退金,不受年齡限制。但就業保險方面,則因爲就業保險法有65歲投保限制,所以只要超過65歲就不能再繼續加保。

此外,依據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僱主不得因年齡對中高齡勞工有差別對待,包括薪資及福利等方面。因此,僱主要注意經協商同意延後退休後,除有正當事由外,不能隨意降低65歲繼續工作勞工的薪資或工作條件,以免觸法。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花蓮縣自113年8月縣內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已逾20%,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定義,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內政部人口統計)。國家發展委員會預估明(114)年臺灣將邁向超高齡社會,企業應改變用人觀念,善用中高齡者的經驗,以提升經營效率,讓中高齡者成爲企業的重要力量。

爲支持僱主僱用中高齡者,勞動部已推出多項獎助措施。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服務資訊,請搜尋「45+就業資源網」(https://45plus.wda.gov.tw)或聯繫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也可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獲取專人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