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斃前妻還辱屍 花蓮五金行小開3罪合併執行17年
涉嫌徒手勒斃前妻並玷污屍體的謝某(中),逃到基隆被警方逮捕。今遭判刑。(本報資料照片/王志偉花蓮傳真)
花蓮市五金行小開47歲謝某,懷疑離婚曾姓妻子另交男友,去年2月將前妻勒斃,檢警勘驗發現,謝犯案後還污辱前妻遺體。謝雖提出憂鬱病症就醫紀錄,不過被醫院精神鑑定推翻。花蓮地院今將謝依殺人、傷害、污辱屍體罪,3案合併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全案仍可上訴。
被告謝姓男子於去1月間已與45歲曾姓妻子協議離婚,起初雙方仍同住,謝某因對前妻交友起疑,逼問手機密碼,2月3日凌晨,在花蓮市住所浴室徒手毆打前妻臉部,並持童軍繩勒其頸部,拉扯間再持保溫瓶敲擊曾女頭部。曾女爲此報警並申請家暴保護令。
謝男想與前妻複合,2月21日下午藉故搬運電腦要求曾女前往花蓮市居所,謝男再次質問曾女在外交友狀況,雙方激烈爭吵。謝男見已無反挽回,謝女當下要求依離婚協議內容交付金錢,謝因而惱羞成怒,將曾女拖入房間內且反鎖房門,並跨坐在曾女身上,以徒手壓扼曾女頸部,直到臉部發黑、身體不動、尿失禁,當場斷氣。
謝男見前妻死亡,脫掉她的內外褲要清理,竟又起色心污辱前妻遺體,事後以棉被覆蓋,當天傍晚逃離現場,畏罪搭火車北上基隆投靠友人家,還哭着告訴友人,說自己衝動殺死妻子,「他很後悔卻來不及了。」
當晚曾女母親因電話聯繫不到女兒而報案,後來在曾男住處發現女兒被棉被和衣物蓋住全身,已經死亡;警方隔天逮捕藏身基隆的謝男。
判決指出,謝男雖稱自己有憂鬱症,但精神鑑定報告認爲他行兇當時並無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爲違法與控制能力有顯著降低,不適用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花蓮地方法院合議庭法官考量,謝懷疑前妻另結新歡,且在犯罪時受個人情緖及被害人言詞指摘刺激萌生犯意;但犯後有悔意,始終坦承犯行,良心尚未完全泯滅,並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家屬等情況,依傷害罪判刑1年、殺人罪判刑14年6月、污辱屍體罪判刑2年6月,3案合併應執行17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