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超明涉貪污訴請免除境管!法官裁定出爐
最高票當選苗栗縣選區立委,陳超明涉貪污求免境管(本報資料照片)
國會史上最大宗立委集體貪瀆案,立委陳超明一審被重判7年8月,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他委由律師表示,今年初以最高票當選苗栗縣選區之立法委員,自當勤勉問政以答謝鄉親支持,實無畏罪逃亡海外之可能,且歷次審判均遵期到庭,沒有延長境管的必要,但高院認定仍有必要性,裁定從4月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可抗告。
陳超明因涉貪污罪嫌,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羈押,臺北地方法院2020年8月12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檢察官於同年9月21日起訴,認陳超明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關於職務上行爲收受賄賂罪嫌,北院訊問後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2020年12月4日北院訊問陳超明後,雖陳男否認犯行,惟有相關人證、資金流向、對話紀錄及監聽譯文等件在卷可佐,堪認陳超明犯罪嫌疑重大,但得以其他處分替代羈押,裁準500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並各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至今。
由於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期限即將屆滿,陳超明的律師具狀陳述,陳超明並無涉犯貪污罪之不法犯行,且具保停止羈押迄今,陳超明於歷次審判均遵期到庭,其住所及工作均在國內且爲固定,更在今年1月13日以最高票當選苗栗縣選區之立法委員,自當勤勉問政以答謝鄉親支持,實無畏罪逃亡海外之可能。
陳的律師主張,本案相關卷證均已扣案,證人業已調查詰問釐清,當無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必要,且已提出500萬元之高額具保金以爲擔保,自無延長限制出境、出海之理由及必要。
高院認爲,陳超明身爲立法委員,有豐富之人脈與資源,無法排除逃亡海外之可能,而有相當理由足認陳超明具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爲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保日後若有刑罰之執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裁定陳超明自2024年4月4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