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拋制定職場霸凌防制專法 零容忍 建立外部申訴機制

卓榮泰先前指出,霸凌是公私單位都要面對的嚴肅事件,中央要帶頭以身作則,未來會檢討法令,該修法的地方要修法,建立完善制度。據悉,由於目前我國《職安法》並未明確定義「職場霸凌」,僅規範「職場不法侵害」,勞動部初步規劃修法,課予僱主更明確、防制霸凌的責任,擬將罰則提高至3萬至75萬元。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綜合規劃處專門委員楊景倫補充,目前已有《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等機制可依循,正研議外部申訴機制,未來也會配合勞動部精進反霸凌相關措施。

不過,多位立委憂心此舉恐無法全面保障勞工與公務員,因此,擬提案訂定專法,納入三大內涵,包括:健全保護機制,政府機關要委託民間公正單位建立外部申訴機制;健全申訴機制,地方政府勞工局處要受理霸凌申訴案件;且內部機制失靈要由外部機制解決,建立內、外兩條申訴管道。

立委指出,現行制度下,當民間企業勞工遭受職場霸凌,無論勞動部或地方政府勞工局處都缺乏介入機制,「期待權勢者自行檢討,是一件非常荒謬的事」;政府要比照勞資爭議來處理職場霸凌,讓勞工自由選擇想要採取的申訴方式。

比較世界各國法制,韓國透過專法《職場霸凌禁止法》嚴防霸凌,而日、美、德、法等也有相關法制規範,如日本《勞動施策綜合推進法》明定職場霸凌構成要件,包括優越關係舉止、逾越業務範圍、導致有害於勞工的就業環境等,並規定各企業須在期限內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