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議限制壽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額度 金管會:沒必要
目前國際板債券市場中高達9成都是壽險業投資,引起衆多立委提案,特別針對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希望能增訂限額,防止每當臺幣升值時造成壽險業大幅匯損與國際板債券市場的流動性不足。但金管會則認爲,目前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已經訂有6大風險控管規範,目前沒必要限制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的額度。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明天(19日)將審議保險法修正案,特別針對保險法第146條之4條文提出修正。
2014年立委曾銘宗擔任金管會主委時,爲增加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提升投資效率,以及國內資本市場發展等考量,在保險法第146條之4條文內,增列「保險業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之投資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也就是說,目前壽險業投資外幣資產上限是45%,但投資國際板債券是免計入外幣資產限額45%的。
但曾銘宗認爲,當時推動該項政策的階段性任務已完成,隨着壽險業大幅投資國際板債券,也衍生出造成國際板債券市場流動性不足的問題,主動提案希望能修正保險法第146條之4條文,針對壽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是依照各家保險公司的資產與負債、風險管理能力、法遵等來訂定限額。
金管會對此則採反對意見,根據金管會交到立法院的報告中指出,目前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的相關投資風險,已有6大控管機制。
第一,規定保險業從事國際板債券投資的不可贖回期限不得低於5年;第二,國際板債券投資雖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仍須受保險局所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的個別標的投資限額及投資條件」規範,發行人信用風險及集中度風險,仍受到限制。
第三,保險局已請保發中心及產、壽險公會訂定「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第四,已採行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機制,壽險業得以較具彈性方式管理匯率風險及降低避險成本;第六,全體保險業均已將所持有國際板債券,移回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第六,已要求產、壽險公會定期彙整保險業資金運用相關統計表,瞭解保險業財務業務資訊。
因此金管會認爲,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已訂有上述相關風險控管規範,建議現階段保險法第146條之4的規定,還沒有必要修正,來調整保險業投資國際板債券的國外投資額度。
據保險局統計,截至2017年底壽險業買國際板債券約3.36兆臺幣,佔壽險業可運用資金約15.3%。而投資國際板債券金額前5大壽險公司,以南山人壽最多,其次是富邦人壽、新光人壽、中國人壽、國泰人壽。
依照目前國際板債券有近9成都是壽險業,壽險業大幅投資國際板債券,除了有匯率風險外,更產生流動性幾乎是零,從去年底到今年都是立委關注的重點。金管會爲此也請保發中心,針對壽險業國外投資部分做風險壓力測試。金管會主秘施瓊華表示,各保險公司每年都會自行做「自由風險清償能力評估報告」,建議各保險公司也能將海外投資跟投資國際板債券兩部分納入情境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