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僞造車牌重罰7.2萬元」 3樣態沒入車輛

▲僞造車牌未來將重罰7.2萬元。(資料圖/記者蔡佩旻翻攝)

記者李姿慧/臺北報導

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上路,且嚴重超速標準從60公里下修至40公里,吊扣車牌激增,去年逮僞造車牌1271件,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5日)初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通過僞造和變造車牌加重罰7.2萬元,僞變造車牌、肇事致人傷亡和10年僞造累犯等3樣態將沒入車輛拍賣或銷燬。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113年截至8月違規使用僞造牌照627件,相較108年的57件,暴增10倍之多,僞造車牌使用情況氾濫。另交通部也有統計顯示,全臺僞造車牌數量增加,100年有95件、111年169件、112年251件,去年1月到10月有1012件。此外,經公路局分析,108年到113年9月使用僞造車牌者其原牌照狀態,吊扣爲38%佔最大宗,其次是註銷。

警政署指出,僞造號牌近5年舉發件數每年成長,113年達1327件,比112年增加472%,違反刑法案件也增加856%。進一步分析,去年違反刑法案件中僞造他人車牌有733件、僞造自己車牌453件。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今(15日)初審《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修正,針對使用僞造、變造或蒙領牌照,以及未領用車牌行駛、使用吊銷註銷牌照等,現行罰款爲3600元到1萬800元,新修正條文,最高罰鍰加重爲3.6萬元,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其中使用僞造、變造或蒙領牌照,將按照最高額加倍處罰,將可重罰7.2萬元。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圖/記者李姿慧攝)

此外,未領用牌照行駛、牌照吊扣期間行駛、已領有號牌而未懸掛或不依指定位置懸掛、牌照經繳銷吊銷或註銷等無牌照仍行駛、報廢登記汽車仍行駛、車牌遺失未申請補發經舉發仍行駛等6種行爲,則將直接採最高罰3.6萬元處罰。

修法也增訂並罰非汽車所有人的駕駛人,明知他人車輛是僞造車牌,仍使用行駛上路,將可開罰駕駛人3.6萬元,汽車所有人也將被罰7.2萬元,該違規型態同一案最高共可開罰10.8萬元。

另修法增訂「僞造變造他車牌照、肇事致人傷亡、10年內僞造自己車牌累犯」等3樣態,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虞者,處車輛沒入處罰。

該修法後續將送立法院二讀審查,不過由於立法院本會期即將結束,若下會期才三讀通過,最快可能今年下半年才能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