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等三罪表面證供成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圖/路透社)

記者蔡紹堅/綜合報導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法庭25日裁定,黎智英三項罪名錶面證供成立(prima facie case to answer)。

根據香港電臺報導,表面證供成立之後,辯方必須答辯,將傳召辯方證人,作爲被告,黎智英也有可能出庭自辯。

案情指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與多名同列爲被告的《蘋果日報》時任高層串謀發佈煽動刊物。

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是指他們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

另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則指被告黎智英與陳梓華、李宇軒等人,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串謀請求外國對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犯相關罪行人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