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法律監督共建執法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制約機制
趙冰
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對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作出專門部署,強調“健全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監察權、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執行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既是法治實施體系的重要環節,也是法治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落實《決定》作出的部署,檢察機關要立足法律監督憲法定位,以加強法律監督爲主線,推動健全執法司法相互配合制約機制,切實把我國執法司法工作體制優勢轉化爲公正執法司法成效。
牢牢把握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憲法定位,深入踐行“敢於監督”理念
牢牢把握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憲法定位。憲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檢察機關作出明確定位。回顧人民檢察制度發展史,檢察機關“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定位不斷得以強化。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對加強法律監督提出明確要求。201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對檢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檢察機關強化法律監督能力。2014年9月,在慶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成立60週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加強檢察監督。2017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致第二十二屆國際檢察官聯合會年會暨會員代表大會賀信中深刻指出,“中國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承擔懲治和預防犯罪、對訴訟活動進行監督等職責,是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習近平總書記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從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出發,深刻闡明瞭檢察機關的性質、地位和作用。
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檢察機關作爲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必須把握、找準自身角色定位,依法、妥善、有效履行好監督職能。2021年6月,黨中央專門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充分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爲核心的黨中央深入推進全面依法治國的堅定決心、對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特別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高度重視。《意見》要求檢察機關“以高度的政治自覺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等檢察職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大檢察官研討班上強調,檢察機關作爲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參與和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基本職責和主要任務就是強化法律監督。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大格局中,檢察機關要找準強化監督的着力點和突破口,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促進健全公正執法體制機制。
推動健全執法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制約機制,着力提升“善於監督”能力
加強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相互配合制約。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維護執法司法公正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大政治責任。檢察機關要通過加強法律監督,協同健全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機制,推動形成配合有力、制約有效的工作格局。加強與監察機關配合制約。憲法第127條第2款規定,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決定》在黨的二十大報告“健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的基礎上,將監察機關一併納入執法司法監督制約體系,體現了黨中央對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的高度重視。在職務犯罪案件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要加強監檢銜接,細化監察機關商請檢察機關派員介入辦理職務犯罪案件的範圍、時間等內容,有效提升職務犯罪案件辦理質效,不斷增強依法反腐合力。加強與公安機關配合制約。要通過信息共享實現常態化監督,推動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實質化運行,重點監督應立不立、應撤不撤、長期“掛案”等問題,確保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工作取得實效,促進法律監督職能的充分發揮和檢警追訴合力的有效形成。加強與審判機關配合制約。推動完善法檢信息共享,實現審判信息、執行信息、抗訴案件、檢察建議等數據共享,以實時監督促全程監督,共同推進司法工作高質量發展。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配合制約。完善“派駐+巡迴+科技”刑事執行監督,強化派駐檢察基礎性作用,高質效推進巡迴檢察,推動數字賦能監督,注重發現和糾正刑罰執行和監管執法活動中的深層次問題,共同維護司法權威。
凝聚執法司法機關法治合力。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是黨領導下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力量,要凝聚共識、形成合力,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統一執法司法理念。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常態化開展業務培訓、崗位練兵,一體提升政治能力和業務能力,切實把習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執法司法實踐,共同提升執法司法水平。
構建規範高效的執法司法制約監督體系。嚴格依法依規開展監督。檢察機關既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又要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充分尊重司法規律與司法實踐。堅持各司其職。監察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共同推進執法司法公正。加強溝通協調。既要發揮好案件通報等線下聯絡機制的優勢,也要着眼於信息技術運用,在嚴格規範數據使用、確保數據安全的基礎上,實現跨部門數據共享,以信息化手段提升執法司法質效。
健全檢察機關內部制約監督機制,不斷強化“勇於自我監督”自覺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後人。”作爲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機關既要敢於監督、善於監督,更要勇於開展自我監督。《決定》明確提出“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運行”。檢察機關協同健全公正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既要通過加強法律監督,促進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更要通過推動檢察改革和發展,持續做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確保自身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努力讓人民羣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加強對監督辦案的全週期管理。聚焦“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對案件從受理到審結進行全週期、全過程管理,實現實時、同步、全程監督。深化案件質量評查,重點對涉檢重複訪、無罪判決、撤回起訴等案件開展反向審視,做到事先能預見、事中可控制、事後有反思、反思而補強,有效提升監督辦案質效。
完善檢察權運行制約監督機制。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辦案的領導監督。比如,對於抗訴改判難問題,要注重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基層院加強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把控,嚴格落實抗前請示制度;市院加強統籌協調,強化對抗訴疑難問題的抗前指導;省院加強跟蹤指導,提供強有力支持,對法院判決確有錯誤的案件,堅持一抗到底,有效提升刑事抗訴剛性。深化和規範司法公開。在規範中加大檢察聽證力度,對不起訴、不支持民事行政監督申請案件,堅持應聽證盡聽證。
落實和完善司法責任制。嚴格落實修訂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全面準確落實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和《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追究條例》,進一步細化完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等各類職權、職責清單,強化檢委會、檢察長、業務部門負責人等主體的司法辦案監督管理職責,堅持以崗明責、以權定責,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
(作者爲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理檢察長)
(來源: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