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身條款」判決合憲後法務部可執行死刑? 答案「不行」理由曝光

35名死刑犯主張更二審上訴最高法院後,都由同一法官審理,以致被判死,質疑最高法院分案實施要點俗稱的「連身條款」違憲,聲請解釋,憲法法庭今判條文合憲,死囚無法以此「解套」;至於法務部在判決後能否執行死刑?答案恐仍是不行,因38名死囚另以死刑條文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憲法法庭尚未決定是否受理。

憲法法庭去年10月針對連身條款開說明會,經歷10個月後,終於判決,今僅認爲憲法法庭僅認爲法官於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判,刑事訴訟法未明文規定,2年內應修法明定法官迴避事由。

38名死囚中有35人以重大案件連身條款、更二連身條款聲請釋憲,僅張仁寶、楊書帆、連國文未列爲本案聲請人,憲法法庭今均判決合憲,35人皆無法依本判決獲得救濟。

憲法法庭今判決後,法務部仍無法執行死刑,原因是38名死囚也以死刑條文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其餘死囚也分別就刑法第19條等條文聲請釋憲,死囚黃春棋也聲請變更釋字592號解釋等。

法務部「自行制定」執行死刑規則指出,但凡聲請非常上訴、再審及大法官釋憲程序等,救濟程序終結前不得令準,而現今死囚均救濟未終結,作爲無法執行死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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