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政治協議納公投項目 條文暫保留

內政委員會今天邀請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內政部次長花敬羣、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劉義周等人列席,繼續審查公投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其中,在上會期內政委員會討論的修法版本中,第17條之1明訂,兩岸間之政治協議,應由總統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交付主管機關辦理公民投票,並經公民投票通過後,使得進行協商;協商成後的協議文本,要交立法院處理,經4分之3立委出席、出席委員4分之3以上同意,再交公投,全民過半同意後,換文才生效。

對此,親民黨立委陳怡潔表示,建議直接刪除,盼將兩岸政治協議交由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規範,若放在這邊,還要經過立法院與全民公投兩道高門檻,時效與可行性上都會造成阻礙,且政治協議太過廣泛,「若通過的話可以斷言,兩岸未來不可能達到任何協議」。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則反對刪除這條,他說,高門檻代表的是國民主權,不應有政治考量,他反問「拿掉這條對兩岸關係有幫助嗎?」親民黨不滿時代力量將他們的意見扯到兩岸關係現況,做政治化的延伸。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也認爲,應放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中規範,建議先保留條文。因此最後該條文由內政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趙天麟裁示暫時保留,繼續討論。105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