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大連最新通報!
(原標題:遼寧大連最新通報!)
2024年6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利用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平臺異常數據篩查,發現甘井子區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涉嫌檢驗報告弄虛作假。執法人員隨即開展現場覈查,通過調取檢驗報告、過程數據和檢測照片,發現該檢測公司在對車牌號爲遼BP***4的機動車進行檢測過程中,通過擅自降低車輛額定功率的方式,降低最大輪邊功率限值,致使車輛順利通過環保排放檢驗,並出具合格檢測報告。
該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及《大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具體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
2024年6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利用大連市機動車排氣污染監控平臺異常數據篩查,發現瓦房店某機動車檢測公司涉嫌檢驗報告弄虛作假。執法人員隨即對該檢測公司開展現場覈查。通過調取檢驗報告、過程數據和檢測照片,發現該公司於2024年5月13日採用雙怠速法對遼B7***X的汽油車進行排放檢驗並出具檢驗合格報告,而實際該車爲前驅車輛(非四驅),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18285-2018)要求,該車爲前驅車輛,應使用簡易工況法進行檢驗。該檢測公司未按照檢測方法對車輛進行檢測,出具的報告爲虛假報告。
該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行爲,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及《大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具體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並沒收違法所得。
2024年7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甘井子區大連灣某加油站進行檢查。經查,該加油站已建立二級油氣回收裝置並通過驗收,油氣回收裝置能夠正常運行。執法人員現場調取了該加油站卸油區監控視頻發現:2024年7月4日9時42分至10時53分,該站在用的車牌號爲遼BN****的油罐車給埋地油罐卸油過程中,在未連接油氣回收管線的情況下,直接卸油。
該加油站卸油時未連接油氣回收管線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及《大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具體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2024年8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旅順某加油站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使用檢測儀對周邊環境進行檢測,發現數據異常。經委託第三方檢測公司進一步對該加油站油氣回收系統進行檢測,檢測結果顯示,該加油站連通油罐的油氣回收裝置密閉性不滿足《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20952-2020)要求。
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及《大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具體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2024年8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於甘井子區的大連某精密鑄造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操作工人正在使用有機酸溶液對零部件進行酸洗作業,所產生的廢洗滌液集中排至廠內雨水管,經雨水管出口最終排至廠外道路。金屬表面酸洗工藝產生的廢洗滌液屬於《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中規定的危險廢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的具體規定,該公司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爲涉嫌環境犯罪。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4 年 9月10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
2024 年7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於莊河市的大連某木業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該公司5號輥漆車間南側有兩處土坑,土坑內均存有廢水,廢水呈深灰色,兩處土坑均未採取防滲漏措施。經進一步調查,土坑內的廢水爲5號輥漆車間生產產生的廢油漆、UV漆渣和雨水混合物。對土坑內的廢水進行檢測,結果顯示,兩處土坑內廢水中檢測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中兩類有毒物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第十七條的具體規定,該公司排放有毒物質的行爲涉嫌環境犯罪。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2024年7月18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
2024年4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位於莊河市的大連某生物工程技術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時該公司正常生產,但污水處理站各項設施均未運行。發現進水口處污水呈黑色,並伴有惡臭氣味,廠區南側排污口的監測井內污水也呈黑色。檢測人員對排污口的污水進行採樣檢測,結果顯示,排放的廢水中COD超過《遼寧省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 21/1627-2008)規定的限值。經進一步覈實,該公司產生的廢水未經污水處理站處理,直接排放。
該公司的行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及《大連市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制度》具體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對其予以行政處罰。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市生態環境局將該案的直接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2024年9月,大連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到位於金普新區的某電鍍企業進行檢查,該企業主要從事金屬表面處理,管理類別爲重點管理。企業建有污水處理站,對生產廢水進行處理,並配套建設使用污染源在線監測設備。現場檢查時,執法人員發現污水處理站設有清水池。經調查,企業工作人員將清水池中的水樣用泵打到在線監測設施探頭所在的污水檢測口,用以採樣監測,導致在線監測設備採樣監測的水不是企業實際產生的電鍍廢水。
查處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的具體規定,該企業僞造自動監測數據的行爲涉嫌環境犯罪,2024年9月13日,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當日,公安機關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