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西濱連環車禍 國家應賠償
西濱快速公路事故頻仍,日前發生重大追撞釀成2死8傷。(本報資料照)
西濱快速公路近日發生大規模連環車禍,車禍現場從第一輛車到最後一輛車總長距離150公尺,造成2死、8傷,計20部大小車輛追撞車禍。交通部長林佳龍迅速拍板西濱增設能見度儀(濃霧偵測器)等6項改善計劃。西濱全線將比照國道規模,與氣象局合作設置16處能見度儀(濃霧偵測器),1個月內借用高公局備品先行完成施作雲林四湖路段及嘉義東石路段2處能見度儀,8個月內完成彰化至臺南路段6處能見度儀,1年內完成全線16處。
政府興建西濱公路興建過程波折不斷,耗了近30年好不容易纔全線通車,因爲這條準高速公路卻沒有真正高速公路的國道安全設計與規畫;且政府於興建完成後即大力鼓勵開車人上路,除可以有效舒緩高速公路擁塞之苦,且行銷宣傳沿途風景漂亮又可以省通行費等誘因,因此乃逐漸吸引民衆上路使用。
據報,當日車禍濃霧之能見度僅5-10公尺,而西濱其行車速限規定在高架路段速限80—90公里/小時,平面路段70—80公里/小時;如此速度對照能見度,任何人於當時情況上路豈有能力預防而不免於肇事之可能?尤其對於後面追撞之車,更是至爲不幸與無辜。
目前高速公路全線有16個濃霧偵測儀,而西濱卻僅有1處明顯不足,此恐涉及專業上之嚴重疏失。交通部當下即明快提出對策及解決方案,亡羊補牢固可以平息部分民怨,但對於那些已受傷亡的民衆、家庭如何作出合理解釋及交代?
政府在規畫設計過程中恐涉及疏失。依據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2項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媒體輿論監督下,政府第一時間都會積極提出有效對策,但事過境遷後卻乏於問津。對於西濱公路之禍死亡或傷者,主管機關何妨代受難家屬提出國家賠償?且對於濃霧易肇事路段增設廣播等及時提醒民衆注意。本事件爲社會重大矚目之事件,亦爲國家重大建設之疏失,政府服務民衆及應變能力更應不斷革新;建立合理賠償或必要之行政補償制度,彰顯政府解決解問題之誠意與機制。(作者爲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