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頒保密條例 離職出境再規範

大陸22日公佈修訂後的《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將於9月1日起實施。圖爲貴州省安順市國家保密局宣講員,向小學生作國家安全教育宣導。(新華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自9月1日起實行。《條例》聚焦「細化保密管理」等4大面向,細化涉密人員入職前、在職與離職後保密管理要求,在「脫密期」內就業、出境都不得違反保密規定;《條例》也將監管範圍延伸至「工作秘密」,要求中央國家機關制定「工作秘密」範圍,違者將依法處分。

新華社報導,《條例》是爲進一步落實今年2月修訂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有關規定,共6章74條。

《條例》有四大重點,一是「完善領導管理體制。」進一步健全黨管保密體制機制,明確中央保密工作領導機構和地方各級保密工作領導機構的具體職責。第二是「加強定密管理」進一步完善保密事項範圍制定、修訂制度。

第三是「細化保密管理。」明確絕密級國家秘密載體、密品、保密要害部門部位的管理要求。細化涉密人員入職前、在職和離職保密管理要求,完善涉密人員權益保障等制度。最後則是「強化監督管理。」明確國家保密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原則要求。

在涉密人員行爲具體規範上,根據《條例》第52條,涉密人員出境,由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和保密工作機構提出意見,按照人事、外事審批許可權審批。涉密人員出境應當經過保密教育培訓,及時報告在境外相關情況。

據《條例》第53條規定,涉密人員在離職前應當接受保密提醒談話,簽訂離職保密承諾書;機關、單位應當開展保密教育提醒,涉密人員在脫密期內就業、出境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第54條則明確指出,涉密人員擅自離職或者脫密期內嚴重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第73條也規定,大陸中央國家機關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行業、本領域「工作秘密」事項具體範圍,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違反有關規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