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人當通緝犯暴力逮捕 警判5月

新北市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員警翁定裕,前年將男子黃連順(左二)誤認爲通緝犯,在未出示身分下,無視黃男抗議強行逮捕,並造成黃男手部受傷,新北地院今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故意犯加重傷害、強制罪,各判處翁員徒刑5月、拘役10日;拘役部分得易科罰金。記者蔣永佑/攝影

三重警分局昨表示,虛心接受並尊重司法判決結果。黃連順則說,感謝替他打官司的律師及司改會,也感謝法官明察秋毫還他清白。新北地檢署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

法界人士指出,翁員所犯爲公務員職務上加重傷害罪,不得易科罰金,因刑期在六個月以下,最後可能易服社會勞動,未必入監服刑。

判決指出,前年九月二十日晚間近九時,翁員與江姓同事着便衣前往三重區後竹圍街一帶準備緝捕李姓通緝犯,將黃男誤認爲李,未着警察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逕行逮捕,翁、黃二人激烈拉扯中跌落至路旁一列機車中,雙雙負傷。

翁、江二人共同將黃男壓制在地後,翁明知對方無反抗能力,仍連續攻擊黃男並噴灑辣椒水,造成黃男頭部、胸口、右眼瞼多處受傷,過程中並以髒話辱罵黃男。黃男帶回派出所查驗身分後,翁還徒手強行拖拉上銬的黃男至廁所沖洗眼睛,另涉犯強制罪。

合議庭認爲,翁員身爲國家執法警員,應具相當法治觀念,知悉法律除爲警員執法後盾,同時也保護人民不受公權力非法行使的侵害,其行爲已嚴重減損人民對國家執法人員信賴,所爲自應予非難。

民間司改基金會指出,整起事件凸顯警察長期違法濫權的制度性問題,呼籲警政署應加強警察的法律遵守教育,並檢討以績效爲導向的系統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