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推「王鴻薇條款」 苦苓爆8字真相轟:政治算計
知名作家苦苓表示,民進黨立委提「王鴻薇」條款,根本是於法無據、自打嘴巴。(圖/中時資料照)
民進黨立委趙天麟等人近日推出《選罷法》修正草案,候選人若於1年內再度參選不同公職,前次選舉已領取的補助款應先扣除,被外界視爲針對王鴻薇的條款。對此,知名作家苦苓表示,「於法無據,自打嘴巴」
對於綠委提的「王鴻薇條款」,苦苓昨(2)日於臉書直言,這是民粹,不是民主,表面上民衆或許會覺得說,「對啊,政府給你補助款選上議員,結果你又跑去選立委,又拿一次補助款,至少應該退回其中一項吧!」;但事實上選舉補助款並不是補助你「當」議員的,而是補助你「選」議員(或其他民代、行政首長)。
苦苓分析,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一項規定:「當選人在一人,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當選人在二人以上,得票數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三十元。」也就是說,就算落選了,只要得票數達到門檻,一樣有選舉補助款可以領,並不是只有選上的人才可以領。
因此對於《選罷法》修法,苦苓指出,既然如此當不當議員、議員當多久,都和這筆錢沒有關係,如果因爲沒有當滿一年就要退還補助款,那麼那些落選的、根本一天都沒當的,不就完全不應該領取補助款嗎?
苦苓怒批,民進黨立委搞這個提案,不但完全沒有法理依據,而且是在自打嘴巴。再退一萬步說,「如果沒當滿一年的要退錢,那沒滿兩年的不是也應該相對退錢嗎?那就不只是王鴻薇要退錢,所有立委做一半跑去選市長的通通也都該退錢」。
苦苓最後強調,選舉補助款是補助參加選舉用的,不是補助擔任哪個職位用的,沒有什麼退不退的問題。倒是立法委員如果真的要對選民負責、不要佔選民的便宜,就應該提案將選罷法裡面選舉補助款這一條「自肥法案」刪掉,「那纔是真正爲人民着想、而不是政治權謀算計,我笑你們不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