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服務或可“轉包”法定責任不能“甩鍋”

針未尖

進入7月,暑期旅遊熱度攀升。一些旅行社將部分服務轉包給其他機構或個人,發生意外時,卻以“沒有直接提供該服務”等爲由拒絕擔責,導致消費者權益受損。旅行社負責在平臺收客,“第三人”甚至“第N人”提供實際服務,諸如此類前後“兩張皮”的現象,讓消費者叫苦不迭。(7月18日《工人日報》)

旅遊服務被層層轉包是個老問題,具體操作手法或明或暗。有的旅行社在吸納遊客報名後會告知對方,公司會將遊客分包給各地旅行社,遊客到達後,由當地旅行社“地接”,並簽署旅遊合同。這類旅行社更像是旅遊中介,收取的費用相當於中介佣金。如果消費者知曉並認可這種行爲,並且承接轉包的旅行社具有相應資質,從法律角度說,這種情況並無不妥。

而更多容易引發消費糾紛的則是轉包欺詐。旅行社欺瞞消費者,以“有人退團、無法成團”等名義,聲稱與其他旅行社“拼”在一起發團,其實是將部分或全部遊客轉包出去,遊客在旅遊過程中才知道自己報名的項目並非由最初簽約並收取旅遊費用的旅行社自營,而是對方將旅遊服務轉包給別家了。

在轉包欺詐中,遊客通常會遭遇服務縮水、權益難保障的情況。有轉包就有雁過拔毛、層層扒皮現象,約定的服務品質就會不同程度地降級,讓遊客不斷“踩坑”,掃興又折騰。比如行程“縮水”、臨時漲價、到項目再單獨交錢;承諾入住幾星級酒店,但酒店的實際檔次卻令人大跌眼鏡。有的還將遊客甩給沒有營運資格的“黑車”司機,遊客旅遊中的車輛、導遊和購票等服務,由這些“黑車”司機提供。

伴隨着服務被轉包,責任也相應被“轉包”。籤合同的、對接的、派車的、服務的,分屬不同環節,到了下一環,前面的就不管了,出了問題往往連人都找不到。某地曾有一名遊客被旅行社多次轉包,在旅遊過程中出了車禍,被撞成十級傷殘,多個責任主體互相推諉,遊客難以有效維權,只能訴諸法律解決。這類因被層層轉包引發的推諉扯皮案例並不少見。

因此,遊客應提高風險意識,謹慎選擇旅行社,對轉包要有防範意識,那種主打價格低、人數少的低價“小包團”更易將遊客一甩了之。遊客在簽訂合同時,爲防萬一,應明確拒絕被轉包。

遊客享有知情權與自主選擇權。若消費者在不同意或根本不知情之下,旅行社已進行了轉包,而接受轉團的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又與合同不符,消費者可以起訴與自己實際簽約的旅行社。對旅行社來說,旅遊服務如果被轉包,但法定責任不能“甩鍋”——我國旅遊法規定,由於地接社、履行輔助人的原因導致違約的,由組團社承擔責任;組團社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輔助人追償。換言之,旅途中一旦出現糾紛,與消費者簽訂合同的旅行社應首先承擔責任,隨後再向開展合作的第三方追償。

各地相關部門應儘快出臺相關監管規定,規範旅遊服務轉包行爲,比如明確組團社“首接”的法定責任和義務,禁止規避、轉嫁責任,發生糾紛後,應與後面的環節共擔責任,接受相應處罰。

而一些小旅行社和“低價團”“小包團”,更容易出現以欺騙方式進行轉包的行爲。因此,對小旅行社和旅行團,可以考慮禁止“轉賣”遊客,以增加對遊客的必要保障,維護旅遊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