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最高法院:法院不適用損害大陸主權、安全的國際條約
大陸最高法院28日發佈了「關於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強調「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適用」。圖爲最高人民法院21日召開座談會。(圖/取自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大陸7月1日實施「對外關係法」,作爲涉外的重要法律,規範了有權反制危害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爲,而大陸最高法院28日頒佈文件,明確提到,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損害大陸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適用」。
據央視新聞消息,大陸最高法院28日頒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9條的內容詳細提到涉外民商事案件與國際條約的適用問題。
「解釋」指出,大陸法院審理海商法、票據法、民用航空法、海上交通安全法調整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適用國際條約的,分別按照相關規定予以適用。法院審理上述法律調整範圍之外的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適用國際條約的,參照上述法律的規定。「國際條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解釋」特別提到,「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適用」。
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王淑梅指出,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對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適用問題未做具體規定,而「民法通則」已廢止,故各地法院以及學界均呼籲儘快明確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相關規則。
大陸最高法院28日也發佈了12個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適用典型案例,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約、航空旅客運輸合約、航空貨物運輸合約、船舶污染、共同海損、船舶碰撞、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等領域。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鬍方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國際條約、國際慣例的準確適用,通過制定司法解釋,發佈會議紀要、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導各級法院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尊重國際慣例」。以《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爲例,2018年至2023年6月大陸法院審結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中適用該公約的案件有168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