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倒廢棄物深夜離奇「發爐」 警方循線查獲兇手
鄭姓男子基於情誼幫謝姓朋友處理亂倒廢棄物,結果廢棄物半夜自燃,兩人事蹟敗露。(邱立雅攝)
鄭男基於情誼協助謝姓友人,將新竹縣湖口某工地的垃圾廢棄物傾倒整理,但謝男因未妥善管理廢棄物,一週後竟然於凌晨3點半離奇自燃,遭到附近居民發現報警處理,警方會同新竹縣環保局到場稽查,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發現兩人犯行。
謝男與鄭男等人明知未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也清楚知道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調查發現,謝男不只一次找朋友幫忙亂倒廢棄物,2023年6月21日謝男找上鄭男幫忙,將湖口鄉某工地垃圾廢棄物,載到某處傾倒堆置,並與鄭男一同在該土地整理該廢棄物。
食髓知味的謝男在當年7月27日晚間起,又去其他工地把廢棄牀架載到同一處傾倒堆置,其後謝男因未妥善管理堆置於該土地上的廢棄物,該廢棄物在同年8月4日凌晨3時半左右無端起火燃燒,附近民衆發現後報警處理,員警會同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人員到廠稽查,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因而查獲。
新竹地院法官認爲鄭男前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前案紀錄,且基於與謝男情誼而涉本案,堪信當屬偶發事件,又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堪認其有悔意,是依本件犯罪情節,在客觀上尚可憫恕,若處以法定最輕本刑即有期徒刑1年,屬失之過苛,而有情輕法重之虞,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而有堪資憫恕之處,爰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
法官認爲鄭男未領有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而清理廢棄物,有害土地利用及破壞自然環境生態,漠視環境保護之重要性,所爲實屬不該。復考量被告鄭男犯後態度、所傾倒內容物及範圍,兼衡鄭男目前無業,生活因病無法自理、需長期復健之健康狀況,依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