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報稅季將至 臺商宜早審視
近年臺美商業往來交流頻繁,臺商赴美投資趨勢漸長。許多臺商赴美投資常見迷思是:「只要不在美國境內設置辦公室、人員、放置存貨,而只是單純的銷售貨物至美國,就不會有美國公司所得稅的問題」。然而,實際上的情況卻可能與臺商的理解背道而馳。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表示,美國公司所得稅可以分爲聯邦及州兩個層次。對於臺商是否負美國聯邦所得稅繳納及申報義務,需視其美國境內商業行爲是否被視爲進行營業活動(U.S. Trade or Business)來判定,惟過往針對此議題皆需由法院判例進行個案討論。原則上,有規模、連續性、經常性及積極性的交易行爲容易被判斷爲美國營業活動。
與聯邦政府全然不同的是,州政府則以公司是否於該州內具有所得稅連結(Income Tax Nexus)來判定其州所得稅繳納及申報義務。除了傳統上所理解的實體營運連結(Physical Presence;例:人員、辦公處所、貨物)外,近年來愈來愈多州政府亦採納經濟實質連結(Economic Nexus),將賣至州內之營收(Gross Receipt)納入判斷標準。蘇宥人提醒,各州之間對於產生經濟實質連結的營收標準各不相同,惟須注意所謂「營收」泛指所有透過有形及無形資產所產生之所得,並非僅根據有形資產判斷而定。
以加州爲例,若A臺商於加州無實體營運,但因授權專利予其他公司於加州州內使用,相關權利金收入超過加州經濟實質連結之門檻,則A臺商可能被視爲於該稅務年度具加州公司所得稅申報義務。申報各州所得稅前,應於該州事先申請外州公司登記(Foreign Corporation Registration)以完成後續所得稅申報事宜。
蘇宥人提醒,因美國稅制繁雜,對於臺商而言,若與美國有頻繁且具規模之商業活動,需從聯邦至州謹慎檢視是否於各層面負有公司所得稅之申報及繳納義務,若有聯邦及州所得稅務遵循疑問,建議應及早與專業人士討論,瞭解對於自身之稅務影響,並採取適當之因應措施以降低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