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墮胎權判決爭議的反思
(美聯社)
最近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書「初稿」被泄漏出來,顯示這個保守派穩佔6票的法院,將會推翻1973年承認「墮胎權」的著名判例「羅訴韋德案」!這顯示美國保守派50年來的努力即將開花結果,也可讓我們反思憲法解釋的許多問題。
女性的「墮胎權」本就是極具爭議的憲法難題,而不像言論自由、人身自由那樣被認爲是「普世人權」。憲法沒有明文規定「墮胎權」,因此這個權利如何導出,本身就是一大難題。而影響我國憲法最大的德國與美國法院,在面對「墮胎」時就有截然相反的見解:德國認爲保護胎兒是國家的憲法義務,因此不能全盤放寬;美國則認定憲法保障女性有終止懷孕之自由。可見,如何看待「墮胎」這個行爲,對於司法釋憲機關是很大的挑戰。
「推翻羅案判例」,從1970年代起,就成爲美國保守派、共和黨的一個最大公約數及政治動員的火苗。共和黨與社會保守派把支持墮胎權的自由派、民主黨打成破壞社會倫理、背棄上帝話語、殺害生命的壞蛋,同時,他們也批評做成與支持羅案判例的大法官,假憲法之名遂行個人價值觀,違背美國的民主原則。
在此同時,保守派還致力於發展憲法論述,並試圖改變最高法院的人員組成。保守派法界人士強調「司法自制」的概念,雷根總統以「保守派意識形態」爲任命大法官標準,加上保守主義社團—聯邦主義者協會一步步的紮根、宣導,使得反墮胎及「共和黨總統該提名會推翻墮胎權的法官」,都成爲保守派羣衆的「憲法信仰」。
到了川普,他個人言行其實令社會保守派很厭惡。然而,他提出一份讓保守派心儀的「大法官名單」。而這個「法院中心」的選舉策略,是他2016年勝過希拉蕊的重要因素之一!接下來,川普在短短的4年任期內,與共和黨主導的參議院不擇手段塞進了3名旗幟鮮明反墮胎的保守主義大法官,使得「保守派vs.自由派」的比例由原本的5:4微弱優勢,變成6:3的明顯差距!這也是保守派支持川普,對他歡呼讚歎的理由之一。
保守派現在有6票,而且人民從一開始就知道這幾位大法官的「使命」(推翻羅案判例),更無須扭扭捏捏,左顧右盼。現在這麼幹,一點兒也不意外。
「反墮胎」運動的勝利乃是美國保守派法律運動累積的重要成果,與自由派在1954年打出「布朗判例」(打破公立中小學種族隔離)、2015年做成承認同性婚姻的「歐伯蓋菲爾判例」一樣,都是多年來的論述、訴訟、社會說服、政治動員,最終的累積成果。最高法院的憲法解釋其實只是最後一根稻草。它不只是一個判決,而是反映了政治力量的向量、累積總和。
美國保守派雖說「司法自制」,但其實運用司法來促進社會改變可是非常積極的。自由派大法官以往擁抱司法積極主義來改變世界,但今日看到,司法釋憲這同一把劍,被對手拿來用,鐵定心中五味雜陳。若你相信「司法積極主義」很正當,那這6位拿到人民「天命」的大法官,當然就可以變更前例,達成他們的目標,同時滿足他們的支持者!自由派可以說法院可在憲法未規定的情況下,承認墮胎權及同性婚姻;那保守派上臺了,也可改回來,不是嗎?
在臺灣,憲法學界以及當今大法官似乎也都很肯定「司法積極」。但我們該看清,這是一把雙面刃,你能用憲法實現理念,你的反對方也可以。雖然大法官看來可以創造權利,改變世界,但大法官背後的時代趨勢以及政治拉鋸,纔是真正引導憲法變遷的力量。有心實現憲法理念的社會運動者,可別只想着透過大法官打出全壘打,更要說服、改變這個社會,這樣的憲法解釋成果纔是紮實的。(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