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熱評|國資創投能容錯風險資本有耐心

每經評論員 杜恆峰

近日,《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通過,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在國資VC/PE考覈方面的規定備受關注,包括:對國有天使基金、創投基金設定不同的投資期和退出期考覈指標,綜合評價基金的整體運營效果,不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爲主要考覈指標;建立健全國有創業投資機構的業績考覈、激勵約束和容錯機制,以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企業;鼓勵設立長存續期限的創投基金等。

國資已成爲創投領域的主力軍。根據清科研究中心的數據,今年上半年,國有控股和國有參股LP(有限合夥人)的合計披露出資金額佔比達到81.2%。然而,國有資本普遍的保值增值考覈要求與創投固有的高風險屬性並不完全相容。在一級市場資本來源減少的背景下,爲了匹配國資訴求,創業公司或創始人回購對賭成爲國資LP“保底”的常見設計,而這種設計可能擴展至其他非國資LP。

由於二級市場基金髮展滯後和上市公司併購重組的限制較多,公開發行上市成爲VC/PE的主要退出方式。在IPO市場活躍時,回購不易觸發;一旦IPO市場受阻,相關法律風險會驟然上升,這對創投圈乃至整個創業創新活動都有很大的負面影響。

回購對賭對創業者構成了強約束,一旦觸發回購,不僅會使辛苦創業的公司難以維持下去,在個人破產製度仍不完備的情況下還可能累及個人及家人正常生活。這樣的強約束雖然可以最大程度激勵創始人的進取精神,但其潛在的負面效果遠超過其好處。例如,由於對賭時間通常不超過3年,這可能導致創業者的經營思路變形、企業發展路徑被扭曲,即上市成爲主要目標,企業的良性發展位居次要地位,被動上市、不顧市場條件強行上市,最終只會是雙輸的局面。對創投機構而言,有對賭約束“保底”,這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機構本應進行的嚴謹、專業的調查和監督,將自身本應承受的風險轉嫁給了創業者。但對賭只是約束,與被投項目本身的成敗並無直接關係,一旦觸發對賭,原本正常經營的企業可能無法繼續經營,創業者無法按要求兌現回購承諾,最終還是要由創投機構承擔損失。

今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創投17條”,《條例》即是對這一政策的具體落實。無論是弱化保值增值的要求,還是延長考覈期限、提升容錯空間,實質上都是向創投行業自身發展規律的迴歸。創業創新是對未知領域的探索,充滿風險,失敗是常態,這既需要勇氣,也需要耐心。創投資本是典型的耐心資本,願意承受巨大的風險,陪伴創業者戰勝艱難險阻,最終共享成功果實。創投資本與創業者之間的博弈應當朝着正和而非零和的方向去設計,民間資本如此,國有資本亦應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