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衆院通過2法條 收回總統動武權

美國聯邦衆議院29日以366票贊成、46票反對的懸殊比數,通過廢除1957年和1991年兩項授權總統動武法律,而所有反對票都來自共和黨。(路透

美國聯邦衆議院29日以366票贊成、46票反對的懸殊比數,通過廢除1957年和1991年兩項授權總統動武的法律,而所有反對票都來自共和黨。在此之前,衆院纔在18日表決通過廢除2002年給予總統對伊拉克用兵的「作戰授權法」。但未來這3個作戰授權法(AUMH)送交聯邦參議院審議時,能否通過仍是未知數。

根據美國憲法國會擁有宣戰權,總統則擁有戰時指揮權。不過在1957年中東戰爭和1991年波斯灣戰爭期間,國會通過法案,授權總統發動戰爭權力

在衆院表決廢除1957年和1991年兩個作戰授權法前兩天,拜登總統才第二度下令空襲伊拉克及敘利亞邊境的親伊朗民兵組織並炸燬其軍事設施。但2月與6月這兩次空襲,拜登均未援引作戰授權法。

衆議院18日也通過廢除2002年針對伊拉克戰爭的作戰授權法。只不過2002年該法案在表決時,兩黨涇渭分明,這次廢除相關法條時,獲得跨黨派支持。

支持廢法的衆院外交委員會主席米克斯表示,作戰授權法早就超出它原本設計目的,過了這麼久還繼續保留,恐會對政府濫權開綠燈,國會應收回發動戰爭的權力。

美國總統和國會圍繞宣戰權的爭奪由來已久。總統身爲三軍統帥,本身就有權力下令軍隊展開行動,但憲法規定若要向某一個目標宣戰,並進行長時間(超過60天)的戰鬥,必須得到國會授權。然而總統在宣戰權上,往往處於強勢地位,美國史上多次對外用兵,經國會宣戰的極少,絕大部分都是總統先斬後奏(如韓戰越戰等),事後也未被究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