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三灣前鄉長溫志強貪污1289萬 監察院全票通過彈劾送懲戒
苗栗縣三灣鄉長溫志強(前)。(本報資料照/謝明俊攝)
苗栗縣三灣鄉前鄉長溫志強於任職期間,多次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又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另爲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而涉犯洗錢罪嫌,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於今以13比0全票通過監察委員林國明、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彈劾溫志強,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三灣鄉長溫志強利用辦理三灣鄉公所採購案、標租公所土地建置太陽能,以及甄選清潔隊隊員機會,涉嫌貪瀆案,苗栗地檢署偵查終結,於2022年8月10日對溫志強等20人提起公訴,並於偵查中交回收得賄款1289萬8100元。
提案監委表示,被彈劾人溫志強擔任三灣鄉鄉長,本應清廉自持,致力推動地方建設,爲民謀福利,詎其竟利用職務權限,伺機索取賄賂中飽私囊,多次利用督辦鄉公所各項公共工程之職務上機會,向承攬政府採購標案之廠商收受賄賂,複利用三灣鄉公所109年兩度辦理清潔隊隊員甄選之機,分別向有意應徵者或應徵者之親友收取賄款,不法獲利合計達1289萬8100元。
提案監委指出,溫志強爲隱匿其相關不法所得,另涉犯洗錢罪嫌,核其所爲已嚴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相關違失事證明確,且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付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