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明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

民政部近日印發《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圍繞“誰認定、認定誰”等關鍵問題,從責任主體、資格條件、監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規定。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有別於低保家庭、特困人員等傳統的社會救助對象,其家庭成員一般擁有一定收入,但因在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等方面的剛性支出較大,導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實際困難。做好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認定工作,是健全完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減緩“懸崖效應”,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舉措和必然要求。

在責任主體方面,辦法明確由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認定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的,縣級民政部門加強指導、監督。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不同於低保和低保邊緣家庭,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發展能力,面臨的大多屬於階段性生活困難。爲此,辦法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規定了有效期,明確有效期一般不超過十二個月。有效期期滿後,需要繼續認定爲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應當按照辦法重新申請。(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