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合報未分配盈餘 次年度虧損不得併計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採連結稅制,母、子公司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在減除「經會計師查覈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項目時,各公司損益須個別計算,不可合併扣抵。
臺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母、子公司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時,針對盈餘計算可合併計算,但如果各公司有減除「次一年度虧損」時,子公司的次年度虧損就不能用來抵母公司的盈餘。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與子公司A公司採連結稅制,合併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甲公司未分配盈餘9,500萬元,A公司有稅後淨利180萬元,次年度虧損5,400萬元,甲公司合併申報時,加計了A公司的180萬淨利,但減除了A公司次年度虧損,導致多減了5,220萬元,遭國稅局以5%稅率補稅26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