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可食用劣油混充豬油 強冠董事長判22年刑期定讞

記者楊佩琪臺北報導

強冠黑心油品案,最高法院審理終結,維持二審判決,包括強冠董事長葉文祥,被判處22年有期徒刑定讞,其中5年可易科罰金。另外強冠未扣案的8150萬元也將依「沒收新制」沒收,強冠公司則被處以1億2000萬罰金。另外,強冠公司副總經理戴啓川,被判處18年有期徒刑,其中4年可易科罰金。

▲強冠黑心油品案,董事長葉文祥被判22年有期徒刑定讞。(圖/資料照)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違反《食安法》及加重詐欺罪,判決葉文祥、戴啓川各20年有期徒刑,對強冠公司併科5000萬元罰金。二審高雄分院認爲,依照強冠的銷售單據可發現285家廠商受害,以一罪一罰論處,及強冠的營業額覈算,沒收8000多萬元犯罪所得。

至於地下行業郭烈成施閔毓部分原判認爲2人有9次販賣含有其他動物成分劣質油品,協助強冠製造、販售假油,涉嫌9次幫助犯罪刑,但2人每次交付的原料油,是幫助強冠進行哪些部分的犯行,尚有理由不足及矛盾之處,因此發回高雄高分院審理,進一步調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