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檢聲押11名詐欺嫌犯後無保釋放 今更裁有勾串、滅證之虞全押了

臺南地檢署偵辦以泰達幣作爲犯案工具的詐騙集團,專案小組11月底在臺北、臺中等地逮捕集團成員11人,且扣得教戰手冊等證物,並向臺南地院聲請羈押,惟法官裁定11人全部無保釋放,檢方提抗告,臺南高分院1日廢棄原裁定,發回地院重新裁定,11人全部裁押。

臺南地院指出,被害人依指示向公司購買虛擬貨幣,又依卷內事證相互勾稽,虛擬貨幣層轉流回情形,被害人遭詐騙情形可能性甚高。又陳男等11人抗辯與卷內事證不符,且均未能提供虛擬貨幣來源,也未能說明其出售給被害人的虛擬貨幣迴流狀況或提供憑證,也悖於常情。

陳男等人辯稱,該公司是合法幣商,他們僅單純交易虛擬貨幣,難以遽信,足認陳、高、許等3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發起、指揮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其餘8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中參與犯罪組織罪、加重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

臺南地院表示,陳男等人否認犯罪,前後及相互間供述不一,更與卷內事證不符,陳男等人對本案案情重要事項有隱匿或有避重就輕之處。而本案被害人人數衆多,被告等人一旦成立犯罪,將面臨相當罪責,及被害人請求賠償巨大壓力,有串證滅證誘因也隨之增加。

且參酌本案有其他案情仍待調查釐清,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詞、互爲迴護的高度誘因,有事實足認陳男等人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另莊男有再爲同種類犯罪的蓋然性甚高,而有事實足認爲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臺南地院審酌,現今詐欺集團犯罪猖獗,危及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本件公司運作時間非短,被害人數衆多,受詐騙的金額甚鉅,影響層面甚廣,對被害人財產法益及社會秩序均造成嚴重侵害,本案相關金錢流向、虛擬貨幣的來源、去向、共犯間分工情形、公司與詐欺集團間的合作模式等節,均需加以釐清。

而本案尚在偵查初始階段,基於陳男等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公益考量,並權衡他們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復參酌勾串可能性,依比例原則爲考量,認對陳男等均有羈押必要,且既有勾串之虞,本院認非予禁止接見、通信,不能達羈押目的。陳男等11人均自12月20日起予以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臺南地院指出,參酌本案有其他案情仍待調查釐清,共犯間具有利害關係,有事實足認陳男等11人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裁押禁見。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