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遇交通事故遭蒐證 對手機狂罵三字經挨罰3000元
胡姓男子與人發生交通糾紛,並對對方罵三字經,遭罰3000元罰金。(邱立雅攝)
胡姓男子去年與一對侯姓夫妻在新竹發生交通事故,3人在路邊因賠償問題發生口角,侯妻隨即拿起手機錄影蒐證,此舉激怒胡男,讓胡男對侯妻辱罵:「你不要拍拉,幹!」新竹地院依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
胡男去年6月底上班尖峰時間與侯姓男子發生交通事故,因交通事故之賠償問題發生口角,侯妻見狀立即持手機錄影蒐證。胡男因不滿遭拍攝,在大馬路上向侯妻用臺語辱罵:「你不要拍拉,幹!」遭到侯妻以妨害名譽提告。
對此胡男矢口否認有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不是罵侯妻,是看侯男要走,所以是在罵侯男。
不過法官勘驗手機錄影畫面,案發當時胡男確實因交通事故賠償問題與侯男發生爭執,佐以現場拍攝影片可知,胡男於案發當時先將其所駕駛自用小貨車停靠於侯男所駕駛的堆高機旁,隨後便與侯男發生爭執。侯妻全程均手持手機拍攝畫面,且鏡頭朝胡男,胡男遂朝着鏡頭說:「你不用拍了,幹!」足認胡男是針對侯妻辱罵,藉此表達不滿、貶抑侯妻。
法官認爲,胡男謾罵的「幹」字,在社會評價及一般人通常用語上,乃不雅及不莊重之語,並足以令人感到難堪、不快,被告爲智識能力正常、有社會歷練經驗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爲不知,猶恣意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該等言詞辱罵告訴人,即已該當於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無訛。
法官審酌胡男因交通事故賠償問題與侯男發生爭執,縱不滿侯妻持手機對其拍攝,仍應理性方式表達爲適切,卻以言語方式公然侮辱侯妻,缺乏尊重他人名譽的法治觀念,所爲實有不當,依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