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車禍想賠錢遭拒急逃離 1小時後被逮酒測超標慘了

賴男2023年間開車撞吳女停在路邊的自小客車,願賠1萬元和解,但吳拒絕,要求報警;賴逕開車離開。警獲報,當天近午到賴家實施酒測,賴的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達1.2毫克。一審依公共安全罪判10月;二審駁回賴上訴,全案確定。(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苗栗一名賴姓男子去(2023)年開車撞到吳女停在路邊的自小客車,賴男心急地表示願賠1萬元,遭吳拒絕並要求報警,賴卻逕自開車離開。警獲報到賴家實施酒測,賴在車禍1小時後的呼氣酒精濃度仍高達每公升1.2毫克,但賴辯返家後才喝酒。一審法官勘驗車禍影像,發現賴行車偏移、一度逆向行駛,依公共安全罪判10月;二審駁回賴上訴,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賴家住在苗栗縣苑裡鎮,2023年5月11日上午8時許開車到中市的中醫診所看病,喝酒後開車回家,車抵苗栗在上午10時38分時撞到吳女停放路旁的自小客車,賴下車察看、吳聞聲而至,賴表明願賠償1萬元,吳拒絕,並表示要報警,賴即逕行開車回家。

警方循線當天中午11時36分抵達賴家,要求對賴酒測,測得呼氣酒精濃度每公升1.20毫克,已逾刑事責任的標準爲每公升0.25毫克。

員警證稱,賴酒測時稱,喝酒後發生車禍,事後,卻翻供說是返家後喝酒;吳證稱,賴當時臉色有點紅、神色緊張,聽到要報警,就開車離去。

法官不排除賴在返家後才喝酒的可能性,但當庭勘驗車禍監視器影像發現,賴駕車漸朝右側路面偏移,已貼近吳車的後方車輛後,再撞吳車,他撞車前未煞車,也未閃避;且賴開車離去時,一度往左偏移跨越雙黃線到對向車道逆向行駛,認定當時已不能安全駕駛。

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刑10月,賴不服上訴。臺中高分院認爲,賴發生車禍時間距酒測僅約1小時,呼氣酒精濃度仍達每公升1.20毫克,認定賴因喝酒而不能安全駕駛,判決駁回,全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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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