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買區段徵收土地再繳246萬代金 法官這樣判
男子買湖子內區段徵收土地再繳大筆代金,嘉義地方法院法官判房仲業者賠償。(廖素慧攝)
羅姓男子2年前透過仲介業者張女及陳男,買下嘉義市湖子內區段徵收土地,申請建屋時卻要繳納代金246萬餘元給嘉義市政府才取得使用執照,他向仲業者求償,法官審理認爲仲介業者未善盡查證及告知責任,判業者賠償246萬餘元。全案可上訴。
羅男於2020年10月間經仲介公司張姓營業員向陳姓地主買下湖子內的1筆土地,2021年4月完成登記,支付張女26萬3000元服務費,後來羅男向嘉義市政府申請建照,因土地位於「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地段,市府依此區段徵收開發要點規定,要求羅男捐出30%土地或繳納代金給市府,才能核發建築使用執照,羅男因而繳納246萬6450元代金。
羅男主張因仲介公司沒有事先詳查土地買賣、建造房子等相關規定,以致他還要多繳納代金,對仲介公司、張女及陳姓不動產經紀人提訴損害賠償246萬6450元及返還服務費。
仲介公司及張女、陳男辯稱,買賣契約書有交付現況說明書、分區證明等附件,且法定「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並不包括「代金或其他性質上作爲開發條件的給付義務」,已善盡仲介工作的調查職責,此外,羅男急於完成交易,未先確認、取得建照即先交付買賣價金,應有過失責任。
法官審理,市府人員證稱使用分區已註記相關限制,上市府網站或相關單位都可查詢得到,法官指示當庭用電腦搜尋「湖子內地區環保用地區段徵收細部計劃案」,即查詢到捐贈土地或繳納代金等相關規定。
法官據此認爲,仲介公司、張女及陳姓經紀人未盡合理調查及報告義務,因而判決,陳男、張女有過失,公司也應負責,陳男、張女及公司都要連帶賠償這筆代金246萬6450元。